2001年11月15日,白庙劳教所强迫法轮功学员到省科技馆参观污蔑展览,权培军由于喊了声“抗议”,回到队里就遭到何湘龙的电击和殴打。2002年1月14日左右,屈孟超由于不想看诽谤大法的电视,回到自己房间而遭到几名劳教人员的殴打(这些人为了获得减期奖励)。1月15日屈孟超又因为在所里组织的所谓揭批大会上,要站起来讲话,被何湘龙组织人殴打和电击,腿被打得行走极其困难,并被它关禁闭。
这场迫害是得到纵容和指使的,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迫害。因为何湘龙做为一个队的教导员,如果没有所领导的指使或纵容不可能这么明目张胆的大动干戈。当时参加的除了有许多队长而且还有其他队的队长,还动用劳教人员(给以减期奖励),显然是有组织的。节假日期间他们没有采取行动,节日一过,立刻采取行动,表明早有计划,只是当时已放假。他们的目的就是对法轮功学员施加迫害。
暴徒们的行为违犯了中央法规《劳教管理条例》中关于警棍只能在追逃中遇到反抗时才能使用的规定,违犯了不能对被关押者体罚的规定,另外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48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解释“殴打”是指对被监管人实施暴力行为,如拳打脚踢、用棍棒相击等。“体罚虐待”是指对被监管人实施殴打以外的肉体折磨和精神摧残行为,例如:冻饿、罚跪、强迫从事长时间超负荷体力劳动、禁闭、侮辱人格、滥施械具等行为。“指使”是指派唆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意思。是指此种情况也构成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这种借他人之手达到自己目的的做法与自己亲自实施并无实质区别,本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是必要的。
迄今为止,因为不放弃修炼,无辜的大法弟子就被虐杀、关押,执法人员竟然置法律而不顾,情愿充当独裁者的打手,即使触犯刑法也无所顾及。在光天化日之下,何湘龙等执法人员公然执法犯法,滥施酷刑,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然而如今他们依然我行我素,逍遥法外,这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怎能任其存在发展?
希望全世界所有正义之士关注此事,帮助解决正在中国发生的危机。
犯罪恶人榜:三大队指导员何湘龙残暴迫害大法弟子,如不及早悔过,恶报无边。
郑州白庙劳教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62号 邮编:450002
三大队电话:0371-3828739
五大队电话:0371-3831209
转载自明慧网 20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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