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2006年6月30日下午四点多,在驻俄罗斯中使馆对面的公园空地,莫斯科法轮功学员举行抗议中共虐杀中国法轮功学员并非法活摘器官牟利的罪行。第一批学员刚到这里,就有很多警察等在那里,一位安全部门的代表出面阻止学员在那里集会,让学员离开中使馆附近,说是区政府的领导不同意举行这样的集会。警察说:“我们知道法轮功,你们都是好人,我们是执行区政府的命令,你们必须离开这里,然后可以对区政府的决定进行申诉。”
法轮功学员认为根据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公民完全有在这里举行任何集会的自由,只须申报有关部门。但是就中使馆前的合法集会,法轮功学员已经申请两年多的时间,当局屈从中共的压力一直不批准学员在中使馆前举行活动。就在这次之前,法轮功学员又向本地区有关部门提出了两次申请,都被无理拒绝。所以来到中使馆前的学员向警方表明:我们决定继续在这里举行活动。这是我们作为一个俄罗斯公民的正当权利。
警察以“行政违法”为由,非法拘留了法轮功学员并作了笔录。每个法轮功学员都声明,否定警察局无根据的说法,并抗议非法拘留。当晚,所有法轮功学员被释放。
俄罗斯莫斯科西城区警察局非法阻止和拘留在中使馆前举行抗议的法轮功学员之后,区警察局向莫斯科尼库林区法院以“行政违法”起诉大法学员。
6月30日他们拘留了大法学员,在一一做了笔录之后,宣布4-5日在莫斯科尼库林区法院审理此案。对此,学员们已经有所准备,他们去警察局讲真相,聘请了律师及真相和辩护材料。
7月4日-5日,法院审理此案后,裁决如下: 因此,诉书中没有能使法院做出裁决的任何依据和对违法行为给予正确的评语。法院无法对个案进行审理和做出具有法律基础的裁决。
根据上述情况和依据条例29.1, пА ч.1 29.4 КоАП РФ, 本法庭决定:
驳回莫斯科拉明卡警察局对xx(伊万和其他9名大法学员)“行政违法”的诉状,跟据法庭的上述的叙述纠正其缺点。若有不服,可在10日内向本法院提出申诉。“
“在对xx(每个大法学员的名字,10名大法学员每人一份判决书)2006年6月30日大约16:35在莫斯科友谊大街6号(中使馆)<违反举行群众集会的条例>的起诉书中没有写明每个证人的名字和父名(俄罗斯人的全姓名),没有见证人的证词,除了警察xx的拘留报告和伊万及其他8名大法学员的否认违法的书面材料之外,没有违法人的任何违法证据和违法事实。在起诉书中没有被告人在中使馆前组织和进行集会的证据和莫斯科西城区政府关于这个问题的决定。更没有写明违法人的具体的违法事实。
5日在法院裁决后,参加集会者的律师向大纪元记者发表了谈话:抗议集会由于警察的违法而没能举行。法庭驳回区警察局的起诉书,证明学员们没有违法。
莫斯科法轮大法学会负责人依万•石卡丘克(Ivan Shikaqiuk)日前发表声明说:“安全部门的代表不让我们举行计划中的集会,据他们讲是地区政府的领导不同意举行这样的集会。我们的做法是完全合法的,正义的。因为按照俄罗斯法律,举行任何集会只需申报,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是地方政府无视这些法律,并警告说如果我们举行集会,将被拘留。不管他们怎么做,我们是履行自己一个公民的权利。我们今天举行活动的目的是对在中国发生的群体灭绝罪行进行抗议,这是每一个有良知的人所必须和应该做的。俄罗斯公民应该对(中共)非法虐杀无辜善良人的行为表明自己的态度,这不只是为别人,也是为俄罗斯自己,如果人人都有这样的良知善念,那这样的罪恶就不会在俄罗斯重演。我们相信人民会理解和支持我们的。今天发生的这一切,我们将诉诸法律,以求还人权公正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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