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非法判刑6年,河北任丘大法弟子陈凤雷申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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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河北任丘大法弟子陈凤雷,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三日被任丘市邪党法院在没通知家属的情况下非法判刑六年。陈凤雷从二零零六年六月九日被非法监禁在任丘看守所,至今不让家属看望,陈凤雷的上诉状已被驳回,现在正向高级法院申诉索赔。陈凤雷的妻子柴秀梅也已根据法律上诉高院,为丈夫讨公道。

大法弟子陈凤雷、柴秀梅夫妇一家几年来一直遭到当地邪恶之徒的严重迫害。陈凤雷曾多次遭任丘市公安局、裕西派出所恶警骚扰、绑架、非法关押。二零零零年,陈凤雷去任丘市公安局讲真相要求无罪释放被非法关押的同修,政保科恶警郝建桥抽了他两个耳光,将他非法关押两个月,后非法判陈凤雷五年刑。陈凤雷的妻子柴秀梅因去北京为大法说句公道话便被非法关押五个月,后又被非法劳教三年。

在父母被非法判刑的几年中,陈凤雷的两个年幼的孩子(一个十三岁,一个十岁)一直无人抚养,在缺吃少喝的情况下,两个孩子把家里稍值钱的东西都卖了换吃的,常常上顿不接下顿。因无父母照看,村里一些孩子就对两个小孩进行恐吓、打骂,晚上还常有坏人去家里偷东西。在这样的环境下,陈凤雷的两个孩子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相继失学,并流浪街头。

现在陈凤雷夫妻俩人正向高级法院申诉索赔二十万元损失费,揭露不法人员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指出陈凤雷无罪,应立即释放。以下是陈凤雷的申诉状。

请大法弟子讲真相、发正念,帮助陈凤雷正念回家。

我们正告法院有关人员,你们不要一错再错,赶快悬崖勒马,中共邪党解体近在眼前,给自己和家人留条后路,不要给中共恶党当殉葬品。你们对大法弟子做了什么,都得偿还,恶得恶报,善得福报。


申 诉 状

申诉人:  陈凤雷  男  45岁 任丘市民
住所地:任丘市新华路六街
被申诉人:任丘市人民法院
法人代表:闫志国    职务:任丘市人民法院院长
住所地:任丘市人民法院家属区

请求
1 依法撤销任丘市人民法院(2006)人刑初字第409号陈凤雷刑事判决书无罪释放。
2 依据国家《赔偿法》判字赔偿陈凤雷冤案损失费20万元

事实理由

一 滥用职权侵犯人权

陈凤雷任丘市新华路六街公民,2006年6月9日,外出期间,被任丘市公安局非法拘捕关押。经过长达150天后,于2006年11月3日,由任丘市人民法院非法判刑6年。法院直接侵害了公民人身自由的合法权益,构成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

二 践踏法定程序

陈凤雷从2006年6月9日被非法拘禁,关押到2006年1月3日非法判刑,关押期限长达150天,违反法定拘禁15天的时效。直接侵犯了受害人人身自由的合法权益。其滥用职权,构成无据拘押,践踏法律程序的违法行政行为。

三 剥夺家属知情权利

陈凤雷冤案审理中,任丘市人民法院既不告知家属参与辩护,也没有任何法律文书送达家属,失去了公开、公平、公正中立的审理原则,直接侵害了家属知情权的合法权利。其滥用职权,已构成践踏法律,剥夺家属知情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四 主要证据不足

陈凤雷外出期间,没有危害国家、社会、公民的违法行为,陈凤雷的人身活动自由,受到《宪法》第35、36条的法律保障。但任丘市人民法院在无任何证据下,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借口判处6年徒刑。

上述指控以“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为由,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但法庭没有出示陈凤雷把宣传资料“散发”给马召村什么人?造成什么社会危害及其佐证?也没有明确陈凤雷破坏了哪条哪款的何种法律实施?因此,指控“散发”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法律事实,所以判定的“破坏法律实施罪”不能成立。以此非法判处陈凤雷6年徒刑,纯属主要证据不足的冤案,其滥用职权,已构成制造冤案,破坏和谐社会的违法行政行为。

申诉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申诉贵院以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行政行为,撤销任丘市人民法院(2006)任刑初字第409号陈凤雷刑事判决书无罪释放,并索赔20万元损失费 。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凤雷
2007年1月14日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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