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聘请辩护律师的一点思考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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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明慧网零八年二月十三日《把住救人这条主线 圆容师父所要的》(以下简称《主线》)一文对聘请辩护律师过程中的一些做法、体悟及不足谈的很细,由于自己也参与了请律师的过程,对在营救同修中运用辩护律师这种形式证实法、救度众生、走出一条自己的路来有一点个人的思考和认识,写出来与同修交流,也希望更多同修来切磋这个救度众生的新课题。

请辩护律师也是为证实大法而存在的一种形式,只要对救度众生有利,就可拿来为讲真相所用。其实在运用辩护律师这种形式上,海外同修已经做的很好。比如在“诉江案”、“香港遣返案”及许多营救同修的案例中,都成功的运用了这种形式。中国大陆相对来说运用这种形式还是很少,象为王博辩护这样的案例也很少。这里有大环境、大气候的影响,我看更主要的是大法弟子是否真正从法中悟明白了这个理,这也是法中造就的,也是大法弟子在证实法中要走的路,也是法所需要的,也是在圆容师父所要的。既然是这样,那么大法弟子就应该在正法修炼的实践中去尝试、去成就。

请辩护律师只是一种形式,辩护的成功与否不能单纯看表面结果,要用是否达到了救度众生这个标准来衡量。关键是基点放在哪里。《主线》一文突出了救人这条主线,把基点放在了救度众生上,这是符合法的,也是符合正法進程的要求的。其实正法修炼中的大小事、一思一念,都存在基点问题。《主线》一文中同修们切磋最多的也是基点问题,“有的同修认为请律师是为了证实法,必须达到象王博的律师那样,作出‘信仰无罪’的辩护。如达不到证实法的目地,辩护也就失去了意义。这是把基点主要放在了证实法上。有的同修认为请律师是为了救度律师以至通过律师辩护的影响和作用,使更多的世人得到救度,只要作出了无罪的辩护就行。这是把基点主要放在了救度众生上。也有相当一部份同修把同修是否能营救回来作为衡量的标准,对于在营救同修过程中揭露邪恶、震慑邪恶、解体邪恶、讲清真相、救度众生的作用不太看重。他认为同修回来了,说明就做好了;如果没营救回来,做什么也没用。这是把基点放在了单纯营救同修上。”

以上几种认识可以说都没错,这是由修炼的层次、境界所决定的。可是正法时期大法弟子做事就是要跟上正法進程,要用是否达到了救度众生这个标准来衡量,突出救人这条主线。王博一案可以说律师作出了辩护,有同修认为辩护的再好,同修还是被判了。我认为同修能否被无罪释放,不仅仅取决于律师的无罪辩护的一种要素,还有被迫害同修自身的因素,外边同修在营救过程中的整体因素及这一地区的迫害形势等因素。我们在看问题的观念上应该发生一个根本的转变,看事物的全面而不是表面,看事物的过程而不是结果。从表面结果看是没有被无罪释放,可这件事在律师界、司法界及国内国际社会产生的影响远远超出了辩护的本身。《主线》一文中的七位同修至今还未无罪释放,律师也都作出了无罪辩护。据说当地也想往轻处理,上边不干,各种因素也很多,就看我们怎么对待,怎么转变观念,把看问题的基点放在哪里。

大法弟子请辩护律师是一个整体运作过程,也是一个整体提高升华的环境,也是对一个地区是否能达到整体协调配合的检验。《主线》一文中突出谈到了这方面的体会。常人请辩护律师,目标很简单,只要重罪辩轻、有罪辩无就行。可大法弟子请辩护律师,他的思维不仅仅在辩护的本身,他要想到:是否能证实法,是否能救度众生,是否能营救同修,是否能整体提高升华等等。从范围上讲,他想到的不仅是被迫害同修本身、本地区,还可能会想到全国、全球乃至于正法進程的关系,超越了空间的限制。大法弟子在亲身参与的过程中,会暴露出来好多人心和执着,也会去掉好多人心和执着,心性和境界会得到提高升华,会由执着自我、证实自己的个人修炼思维中向圆容整体、维护整体的整体正法修炼中转变。在同修个人修炼提升的过程中,整体在逐步形成,整个地区的整体正法修炼环境也在自然而然的发生着变化。从同修们的体会中我真切的感受到了这一点。

学习了师父新经文《问候》之后,我的心受到了从未有过的震撼。可弟子做的太差了,有愧于师尊啊!想到我们中国大陆在运用辩护律师这种形式证实法、反迫害、救度众生、营救同修这方面和海外相比做的太差了。上千万大法弟子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上百万大法弟子的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数十万大法弟子被非法劳教、判刑。可我们运用辩护律师这种形式的却为数甚少。

去年秋我曾和某县的同修切磋请辩护律师的事,最后没有做成,十多名同修都被秘密判刑送到了监狱。原因可能有三:一是怕心,不敢公开出面请律师和邪党法院对簿公堂。二是在营救同修上形不成整体。三是观念上的障碍,认为邪党从来不讲法律,请律师辩护也没用,辩护无罪也得判。

对此,《主线》一文说的很好:“既然律师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职业;既然现行的法律中又有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辩护的规定;既然我们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被它们非法剥夺;既然邪党及其相关部门证据确凿的违犯了它自己定的宪法和法律,那么我们当然可以拿来这个所谓冠冕堂皇的法律,如意的为我所用,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个人现有层次上的一点认识,不对的地方请同修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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