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北京法轮功学员白少华于2008年4月1日被北京邪党当局秘密劫持到河南郑州白庙劳教所继续迫害。白少华身体虚弱,走路需要两人搀扶,自3月20日到4月1日一直被非法隔离关押在北京市劳教局调遣处小号里。白少华再次被非法劳教一年两个月,有关人员声称其中两个月是补上次劳教期中途保外就医时间。
家人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白少华,劳教所一直不允,而且态度蛮横。律师向当地司法部门投诉白庙劳教所违反相关规定。郑州司法局调查后承认劳教所态度不好并向律师和家属道歉,但仍然不让律师会见,称上级劳教部门有专门的规定,在北京奥运期间,对法轮功学员的会见、保外就医等一律停止不办理。
五月初,白少华的母亲千里迢迢、好不容易找到白庙劳教所,苦苦哀求,劳教所才让他们母子见面十五分钟,还只许谈点家务事。白少华身体非常虚弱,只能喝奶粉等流食。保外就医也被拒绝。按照白少华目前的身体状况,再关押下去就等于谋杀。律师和家人忍无可忍,正在寻求法律渠道控告相关部门和人员执法犯法。
法轮功学员白少华和杨辉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下午在北京市区开车到怀柔区的路上被警察以奥运“安检”为名拦车绑架,随即被劫持到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迫害。因为车是借的朋友的,当时开车的杨辉打电话给借车的朋友齐伟,齐伟告知车的一切合法手续和证件都在车上。二十二日晚九点半左右,齐伟和妻子在家门口散步,被几个便衣警察暴力绑架到朝阳区安贞派出所,六、七个警察随后闯入家中非法抄家。
恶警对白少华进行刑讯逼供,2008年2月20日至25日,用铁链吊打五天五夜,又指使狱霸毒打。白少华被迫害的生命垂危,恶警怕死在看守所担责任,把白少华送往北京清河急救中心“抢救”。
白少华全家这几年的遭遇,生死离别,其中悲苦一言难尽。白少华的哥哥白晓钧(东北师范大学哲学讲师)因坚持信仰法轮大法“真、善、忍”,被非法反复关押到长春市朝阳沟劳教所遭受严重迫害,于2003年7月初不幸去世;70余岁的母亲因不愿放弃信仰多次被非法关押,曾经被迫害失明;白少华多次被非法关押的迫害,曾经受过电击、腿被打断等残酷折磨,2005年在北京海淀清河看守所遭迫害生命危险;白少华的妻子季磊也曾被非法关押在劳教所,恶警以挑拨离婚、酷刑、加期关押等卑鄙的手段,逼迫白少华的妻子季磊和白少华离婚。白少华年幼的女儿在四岁时也曾被恶警绑架。
白少华的年迈母亲担忧儿子的身体状况,心急如焚!老人家的大儿子白晓钧就是在劳教期间被迫害致死的,老人赶到劳教所时,儿子已经停止了呼吸。沉重的打击使得老人整日以泪洗面,致使一只眼睛几乎失明。现在白少华又身体虚弱,还不让律师会见,失去儿子的痛苦又要重现,老人上告无门,只好四处呼吁,强烈要求释放儿子保外就医,请国际社会关注!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郑州白庙劳教所张所长、副所长孙豪杰
附:白少华的行政起诉状
原告:白少华,男,1971年3月20日生,现被关押在郑州白庙劳教所。
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东大街7号。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电话010-85223418.法定代表人:马振川 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2008 )京劳审投字第192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08年3月4日,被告对原告作出[(2008 )京劳审投字第192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原告认为,该劳教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
一、劳教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属刑法调整,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不是犯罪。该劳教决定书多处称原告有犯罪事实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滥用犯罪概念。
二、该劳教决定书适用的《关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根本不存在;如果是指国务院批转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则与法律相抵触。
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并实施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71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国务院组织法第10条等都有相同的规定。
对公民实行劳动教养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法律没有劳动教养的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与立法法、刑法等上位法律相抵触,不应当被适用。
三、对原告的劳教决定程序,严重违反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退一步说,即使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合法有效,该劳教决定书也严重违反其规定。
1、该劳教决定书没有援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任何关于原告的行为需要劳教的规定,经查该办法中也根本没有相应的规定。该决定书所援引该办法的条文,仅仅是延长劳教期限的程序规定。
2、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自食其力的新人”,原告不属上述人员,不应被劳教。
3、《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第五条规定,“劳动教养机关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和管理”。据此,北京市政府成立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人员由民政、公安、劳动等部门派人参加,由该委员会作出是否劳教的决定。
另查,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公通字[2002]21号],该文第二条规定,“各……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人员全部由公安部门人员组成。因公安部21号文和原告的劳教是由北京市公安局的法制办人员办理等原因,原告有理由相信:对原告的劳教决定,是由北京市公安局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做出的。经查,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都没有授权或委托北京市公安局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来代替应由北京市政府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原告的劳动教养,北京市公安局也没有和北京市民政局共同来决定原告的劳教,而是自己独断专行非法地作出对原告的劳教决定。
因北京市公安局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非法越权对原告作出劳教决定,该劳教决定书应当无效或违法。为更好查清本案事实,依法建议列北京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
因原告被羁押,在原告母亲的强烈要求下,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法制科才于2008年5月19日送达她原告的劳教决定书。5月29日委托他人向贵院起诉,立案庭说法轮功案件内部规定不受理,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现邮寄本诉状起诉。贵院作为纳税人“养活”的国家的审判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法律,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受理本案、支持原告诉请。作为中国的法院,请不要再践踏中国法律!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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