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通过对中国的人权决议,遣责对法轮功学员人权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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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2002年3月,座落于布鲁塞尔的欧盟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15国外长会议通过决议,遣责中国对法轮功学员的人权践踏。

决议指出:欧洲理事会注意到中国缺乏对人权的尊重,包括言论、宗教和结社的自由,并关注着中国政府对民主运动成员,自由工会支持者和法轮功追随者的人权践踏。同时,欧洲理事会也注意到了大范围的使用酷刑,并且看到中国政府并没有想停止使用酷刑的任何意愿。

欧洲理事会对中国的人权倒退现象极为震惊,主要表现在执行死刑的人数大量增加。

欧洲理事会决定欧盟将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表达他们对中国严重地践踏人权和在许多方面缺乏进步的深切关注。欧盟将敦促中国政府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遵守所签署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加强与联合国人权组织的合作,尊重所有犯人的人权,包括禁止使用酷刑,尊重其言论、宗教和结社(包括自由工会)的自由,同时尊重西藏和新疆的文化和宗教自由。

如果有关中国人权的决议要在58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投票表决的话,欧盟所有的成员国将投赞成票。

欧盟将继续公开地表示他们对中国人权的关注,并将与中国所有层面的对话中提出中国的人权问题。


注:欧盟由欧洲理事会、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三部份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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