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法制科的工作人员:你们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我现在投诉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派出所警号为008873警察和另一不配带标记、不穿警服的警察提讯时打人,侮辱人的犯罪行为。
我是一名法轮功修炼者,5月29日晚,被一辆身份不明的小长安车上的人围住连推带打(当时我还以为遇上土匪),结果是一帮警匪,把我们打得头上身上都是伤,而且头部出血很多。后在洞子口派出所里,又被看守监室的人用棍子打手膀,用冷水泼身上,使我一个星期左右不能说话。警察在取我的像时, 警察并用暴力强行侵害我的肖像权。
在成都第一看守所,第一次提讯时008873警官带着2人,(这两人无任何标记,不着警服)提讯我们三人。我被008873警官提讯。在提讯时,我讲了修炼受益的事,他不愿听,还恼怒地用穿皮鞋的脚踢我,又把我抓起来背靠墙站立,由他用双手卡我的颈喉,使我出气困难,造成二个星期吃饭困难,又用手打脸至红肿才罢休。
第二次提讯是在七月初,在成都第二看守所里,提讯室是简单的砖墙,而四周都有人走动在这种场地上,也是008873警官带了一名第一次参与提讯时的其中一位,也没有任何标记,不着警服的警官提讯,虽然这次没有第一次打人那么凶,但比第一次恶言相辱更厉害,说了很多不堪入耳的话,还恐吓我说“如知道我的家庭住址他们要整得我家破人亡”,还用他喝的矿泉水瓶子(内装有小半瓶水的瓶子)打我的脸。
现在监室里看了国家刑法后,我知道他们是执法犯法,是在败坏人民警官的威信。他们是警察中的败类,所以我要投诉他们。我没有犯法,我要求对我无条件释放,本人同时保留控告有关失职部门或负责人的权利。
转载自明慧网 200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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