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傍晚,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跃进村中共书记何明英与彭州市丽春镇中共政府、镇派出所互相串通,以地震受灾地区发粮油为借口,将在外打工的法轮功学员谭纯敏骗至家中。谭被他们非法抄家,之后被非法抄绑架到彭州洗脑班实施迫害。恶徒们抢走了谭纯敏的大法书、mp3、mp4、讲法带一套、周刊二本、《九评》一本、《解体党文化》一本和一些神韵光盘。甚至连家用的两把小铁锤、小电筒和两本信签都被抢走。
谭纯敏曾经有一个幸福的家,她和丈夫从不打架、说粗话,生活的很充实。就因为修炼“真、善、忍”法轮大法做好人,遭到当地中共恶党政府人员多次非法抄家、非法关押、非法判刑等种种迫害,使原本幸福的家支离破碎。丈夫因受不了恶党各级非人的折磨,被迫和她离婚了。离婚时,谭纯敏什么也没要,现在谭纯敏生活非常困难,住的屋子都是用竹子编的篱笆墙,冬天漏风、夏天漏雨。
四月二十二日左右,彭州市丽春镇中共政府与镇派出所,以欺骗等手段对部份法轮功学员抄家绑架,非法拘禁于洗脑班迫害。谭纯敏等多位大法弟子被绑架至彭州洗脑班后,肉体和精神受到很大伤害,绝食抗议迫害,出现生命危险才被释放。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三条也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彭州市丽春镇政府与派出所参与这次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相关人员已经触犯了多条法律:
1、滥用职权罪,见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具体规定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任何指令公检法机关或这些机关实施的对法轮功学员的立案、侦查、搜查、没收财产、拘捕、劳教、判刑等系列行为从根本上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所以实施相关行为的人员都是触犯该条法律,构成滥用职权罪。而对于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对以上行恶者进行控告、检举、揭发、起诉中拒不追究犯罪的,同样构成本罪。
2、非法搜查罪及非法侵入住宅罪,见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所有不具备合法手续的公检法人员、中共任何政府、党务人员及受其指令的不明真相人员强行实施上述行为的均构成本罪。
3、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见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所有“610”系统的中共人员、派出所警察、参与摧残性灌食的医护人员,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迫害行为均构成本罪。
4、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见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见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有实施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均同时构成本罪。
6、抢劫罪,见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无合法手续强行劫掠法轮功学员及家属钱财的均构成本罪。
7、盗窃罪,见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到法轮功学员家中或非法拘捕法轮功学员过程中窃取钱财的,均构成本罪。
希望所有还在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清醒过来吧,你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这会给你们及你们的家人带来什么?善恶有报,循环往复,上天衡量着一切。彭州市丽春镇战斗六队的刘世波追随邪党行恶,经常跟踪、监视大法弟子,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暴死在外。希望所有还在参与迫害的人,不要再胡作非为,害人害己。为了你们自己及你们的家人弃恶从善,也许,还有改过的机会。
此次参与迫害的人员:
丽春镇跃进村书记何明英,电话:13678199295(地址:跃进一队38号)
丽春镇跃进七队村长:杨本健、驻村干部:叙某某
丽春镇派出所:徐德厚(编号:51072904)、汪某(编号:51071927)、副教导员(编号:51014221)、某某(编号:51071930)
丽春镇书记刘城(编号:09101)、副镇长叶华(编号:010110)
610主任范泽俊(地址:彭州市丽春镇庆兴红旗村)
彭州市法制学习班-洗脑班(彭州市看守所旁),据说已解散。
洗脑班人员:乔立君、钱安菊、熊兰、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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