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就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共政权不断干涉其律师司法独立性。这些案例呈递联合国后,联合国对此予以高度关注,多名特派专员在发言中屡次提及相关案例和这方面指控;同时,也就此联合向中共发出直接质询。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和十日,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其第844和846次会议上审查了中共的酷刑问题。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中指出:“缔约国(注:指中共)应废除任何危害律师独立性的法律规定,并就所有攻击律师和请愿者的事件进行调查,以便酌情提起诉讼”。“缔约国应立即采取行动,对恐吓及以其它方式阻碍律师独立工作的行为进行调查”。以上报告均已通报各国政府,以及中共政府。
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诺瓦克先生(Manfred Nowak)结束赴中国的考察后,在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中强调:“尽管中国法律保障聘请律师,但这一保障实际上受到严重限制。” 他在报告中说,中共借用《刑法》来对律师进行迫害,使《刑法》成为一把“达摩克利斯剑”,这把剑可用来刁难、恫吓、和处罚律师。
诺瓦克先生还指出中共法庭情况:“证人很少出庭,一般由检方宣读其证言,从而剥夺了被告根据一九九六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的机会。”另外,法庭的证据规则尚未发展完全,非法取得的证据却常常在法庭中被接受。(原文见:http://www.falunhr .org/reports/UNCHR/E-CN.4-2006-6-Add.6/(2006)NowakChinaMission_CH.pdf)
自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中国大陆很多律师,由于为法轮功学员辩护而遭受恐吓、骚扰。
如二零零四年八月“法轮功人权” 向联合国提交了白色律师韦君的案例。广西百色市百澄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韦君,于二零零三年四月在右江区法院第二刑审庭出庭为大法弟子梁长英进行法律辩护。然而就是辩护的当天中午,韦君律师的住所、移动电话、办公室的电话立即被全部监听。随后几天,警察找到韦律师的主管部门司法局,要吊销韦律师的律师执业资格,并要非法判处韦律师劳动教养三年。
韦君律师案例递交联合国后,引起强烈关注。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特派专员莱安德罗•德斯波伊(Leandro Despouy),就韦君律师被威胁案例向中共发出直接质询。
此质询案例被收录在二零零五年该位特派专员提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报告中提及:“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特派专员德斯波伊、与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联合国“促进保护言论自由”特派专员、联合国“信仰自由”特派专员、联合国“保障人民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权”特派专员、联合国“法庭程式外或任意处决问题”特派专员、以及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特派专员,于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联合向中共发出一项紧急呼吁,表达他们对有关系统性的镇压法轮功及其它所谓的‘×教组织’的关切。”
年度报告还提及因为中共的这种超越法律的镇压直接导致“被起诉的人经过不公正的审判后,很多被判长期的徒刑。……中共最高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个地区法院执行他们政治任务’,审判并‘严厉’惩处那些被控‘×教组织罪’的人,尤其是法轮功,而且要求在‘党委的领导下’处理这些案件。”
上诉七位联合国特派专员联合质询中共干涉司法独立,并重点提及对法轮功的迫害。联合国特派专员就中国司法独立问题不断提出质询。
二零零四年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赴中国考察后,在提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报告中指出:“(中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对毁灭或伪造证据,或强迫或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处最高达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规定似乎有时也被用来威胁、刁难或处罚利用其言论自由出庭为其委托人进行辩护的律师”。
由于各个人权组织的不断揭露,中共对于大陆律师司法独立性的干扰,在国际上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反响。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诺瓦克教授在结束对中国的考察后,在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日于北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直言其考察感受是“中国酷刑无处不在”,同时也揭露了中共干涉律师司法独立问题。
世界各国驻北京媒体都在第一时间把联合国的考察结果通过不同语种公布于世,同时世界各大城市不同语种的报纸也纷纷转载。各国电台,电视台也连续播放诺瓦克教授的讲话,同时播放中国酷刑照片与中国黑暗的劳教所。中共干涉律师司法独立问题也于此大面积曝光。
受到中共迫害政策的影响,国外也发生因法轮功事件,干涉司法独立案件。例如,记录在“二零零八年司法独立特派专员年度报告”中,拉维律师的个案: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九日,拉维(Ravi)律师在一家餐馆突然被新加坡员警拘禁。当时拉维律师正在为被新加坡政府非法抓捕的十一名法轮功学员做辩护。此案紧急呈递联合国后,“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特派专员、“任意羁押问题”特派专员等相关方面于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新政府发出紧急质询函。
按照国际惯例,来自联合国特派专员的质询,各成员国政府必须予以答复。星国政府答复该律师因为“在公众面前赤脚”、“行为不当”而被拘捕。在国际压力下,拉维律师最终被释放。(拉维个案见二零零八年司法独立特派专员年度报告 http://www.falunhr.org/reports/UN2008/Lawyer-08.pdf )
(法轮功人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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