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邛崃市法院非法枉判王传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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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2010年2月9日,四川省邛崃市法院在不通知王传秀家属的情况下“开庭”审判,非法枉判法轮功学员王传秀三年徒刑。参加“开庭”的人员除了5名作伪证的人,其余全是邪党人员。王传秀案件完全是非法抓捕、关押,然后用8个月的时间搜集所谓的“证据”,这完全违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

2009年6月,四川省新津县法轮功学员王传秀、王水花在邛崃市羊安镇讲真相,被不明真相的人诬告,羊安派出所将两人抓捕后送往邛崃市看守所非法关押并非法抄家。(后王水花放回家。)

王传秀这一关押就是七、八个月时间,家属除了在王传秀刚被绑架关押到邛崃市拘留所时收到过一纸拘留通知单外,没收到过其它任何法律上的有关手续。家属曾多次到邛崃羊安派出所、邛崃市看守所要求放王传秀回家,当家属问公安人员为什么关押王传秀?违犯了哪条法律?他们回答不上,羊安派出所恶警只好恶狠狠的对家属说:“共产党就是法律”。

邛崃市公、检、法人员及羊安镇派出所就是以“共产党就是法律”,以王传秀2000年6月到北京讲法轮功真相被非法劳教过为由,非要对坚定修炼“真、善、忍”的王传秀判刑。所谓的“证据”就是王传秀身上带的十几张真相资料,几张“全球华人新年晚会”的光碟;以“利用× 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枉判王传秀三年徒刑。

请问邛崃市公、检、法的执法者们:王传秀是如何利用哪个邪教组织的?到底是哪条法律、哪一项法规的实施被王传秀破坏了?王传秀讲真相、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又是如何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造成了什么社会危害?难道《宪法》中的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对法轮功学员就可以例外?整个案件中只有“被告”,而没有被侵犯的对象(就5个作伪证人员也没谈出自己受到什么伤害)、侵犯行为和侵略者犯行为后的后果。即犯罪的四个要素就缺了三个。可见,邛崃市公、检、法是以 “莫须有”的罪名迫害法轮功学员王传秀。并且,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一条给法轮功定性的。

显然,违法犯罪的不是法轮功学员王传秀,而是邛崃市公、检、法执法人员。

1、违反我国《刑法》第3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2、邛崃市公、检、法抓捕、关押、判刑等强制手段强行王传秀放弃“真、善、忍”信仰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法轮功不是宗教,但是公民有信仰自由,法轮功学员有信仰“真、善、忍”佛法的自由。

3、邛崃市公、检、法在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犯渎职罪。

4、明知王传秀是无罪的人,因为犯罪必备4个要素,而缺了3个要素的情况下仍然非法庭审、判决、迫害。犯徇私枉法罪。

5、羊安镇派出所闯入王传秀家搜查并未出示“搜查证”犯非法搜查罪。

更可笑的是,由海外华人组织的神韵国际艺术团以歌舞形式复兴弘扬中华五千年传统文化,正统文化,深受世界各国各阶层的欢迎、爱戴,这轰动全球的华人新年晚会的碟子居然在中国、在邛崃作为给法轮功学员定罪的“证据”。真是中国人的耻辱、悲哀。

正告邛崃市公、检、法的执法者们:你们今天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其实是对你们自己的迫害,你们今天给法轮功学员定的“莫须有”罪,就是你们违法犯罪的证据,记住中国人的两句名言,“害人终害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善恶有报是天理。诚劝你们不要为了一时私利,追随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而葬送自己的未来。希望你们悬崖勒马,善待法轮功学员就是善待自己。天灭中共在即,是选择与邪党一起毁灭还是给自己的生命选择美好的未来。请审时度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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