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您好!
我给你写此信,是因为你我有缘。珍惜这份缘,请您看完此信。
下面就有关法轮功的几个主要事件的真相告诉您,若能接受,福就在其中。
一、法轮功是什么
法轮功其实就是“修炼”。法轮功修炼的形式,就是不进深山,不入寺庙和道观,不脱离世俗,就在家修炼。
法轮功的名字叫“法轮佛法”,也叫“法轮佛法修炼大法”,简称“法轮大法”。由于一九九二年正式传出时,正值我国气功高潮,为适应当时的形势,就叫法轮功。
“法轮佛法”是佛家八万四千法门中的一法门。历来修炼界把佛、道两家的修炼称为正法门修炼,所以,我们说“法轮大法是正法”。
二、法轮功的传出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李洪志先生在长春开办第一期法轮功学习班。随后,官方的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向李洪志先生颁发了气功师证书;一九九三年又向北京的法轮功研究会颁发了“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直属功法登记证”,正式表明法轮功研究会的类别为“学术性团体”,业务范围为“理论研究,普及功法,咨询服务”三大项,活动地域为全中国。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公安部所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致信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感谢李洪志先生为全国第三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代表免费提供康复治疗;公安部主办的《人民公安报》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为此作了专题报道;十二月二十七日该基金会授予李洪志先生荣誉证书。
一九九三年,李洪志先生荣获北京健康博览会最高奖“边缘科学进步奖”和大会的“特别金奖”以及“受欢迎的气功师”称号。
李洪志先生的主要著作《转法轮》于一九九五年元月由官方的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六年被《北京青年报》列入北京市十大畅销书。
一九九九年初,据中国官方调查,全国至少有七千万以上的各界人士习炼法轮功。
三、修炼法轮功的好处
法轮大法就是修“真善忍”。“真、善、忍”“是这个宇宙中最根本的特性”,“他就是佛法的最高体现,他就是最根本的佛法”(《转法轮》)。
道教重点修了“真”,佛家重点修了“善”,我们法轮大法是“真、善、忍”同修。是用宇宙的演化原理指导我们修炼,佛、道两大体系修炼的内容都涵盖其中。
法轮大法是性命双修的功法:
修性:就是修自己的心性,要时时、事事、处处以“真、善、忍”作为自己言行的唯一衡量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社会、在单位、在家庭都做个好人。修成无私无我的正觉,做一个完全为别人而活着的人。放下名利之心,不争不吵、不打不骂、不抹不赌、不坑不骗、不娼不嫖、不占不贪、不偷不盗、不杀生取食、不自杀自残(自杀也是杀生)、更不会杀人放火,不违反国家法律。使自己的道德和思想境界不断的升华,最后与宇宙特性“真、善、忍”同化。
修命:就是坚持炼好“五套功法”,能使人改变本体,祛病健身,延年益寿。
总之,修炼法轮大法,法修其心,功炼其身,使人成为一个心身健康的优质公民。有益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单位、有益于家庭、有益于自己。
一九九八年五月,国家体育总局对法轮功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了解。九月又由医学专家组成专班对广东12553名法轮功学员进行填表格抽样调查,结果表明祛病健身总有效率为97.9%。十月二十日国家体育总局派到长春和哈尔滨的调查组组长发表讲话说:“我们认为法轮功的功效不错,对于社会的稳定,对于精神文明的建设,效果是很显著的,这个要充份肯定的。”其间,大连、北京等地对法轮功功效的民间调查,也得出了一致的结果。
一九九八年的下半年,以乔石为首的部份全国人大退休老干部,根据大量群众来信反映公安非法对待法轮功群众的问题,对法轮功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详细调查、研究,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并于年底向江泽民为首的政治局提交了调查报告。
修炼法轮大法的好处多多,法轮大法不仅深受中国广大群众欢迎,而且全世界都敬仰“真、善、忍”。因此,法轮大法经李洪志先生传出以来,至今已弘传世界114 个国家和地区。法轮功的主要著作《转法轮》已被翻译成30多种文字,在全世界出版发行,成为全世界流行最广泛的书籍之一。
李洪志先生从 2000年起,连续四度获诺贝尔和平奖提名。获各国政府褒奖、支持议案信函3000多项。显示了法轮大法超越种族、超越国界、超越时空的巨大威德和感召力。
四、您会问:那法轮功为什么要“围攻中南海”?为什么要在“天安门自焚”呢?下面我就把这两件事情的真相告诉您。
1、所谓“围攻中南海”的真相
为了让您对1999年“4.25事件”有个全面的了解,我简单的说说此事的来龙去脉:
1996年6月 17日,《光明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批判法轮功。
1996年7月24日,中国新闻出版署向全国发出通知,全面禁止法轮功出版物的发行。
1997 年初,公安部在全国进行“戴帽”调查,搜集“罪证”欲定法轮功为“邪教”。全国各地公安局经过充份调查后上报反映“尚未发现问题”,调查就此停止。
1998 年5月底,何祚庥在北京电视台的采访中批判法轮功如何有害,之后北京电视台在播放对法轮功一炼功点的采访时点名说法轮功是“封建迷信”。节目播出后,很多了解节目中所提事例真实情况的学员,向何祚庥和北京电视台指出:节目内容违背事实,因为该人根本不是法轮功学员。以后几日中,一些法轮功学员依据中央关于气功的“三不政策”(“不打棍子、不报道、不争论”),写信或直接访问电视台,用亲身经历说明实际情况。事后电视台领导说,这是建台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失误,并很快播放了一个表现法轮功学员清晨在公园里祥和的炼功场面,还有其他人士一同晨练的正面节目作为更正。
1998年7月21日,公安部一局发出公政[1998]第555号《关于对法轮功开展调查的通知》。该《通知》中一口咬定李洪志先生“传播谣言邪说”及一些骨干利用法轮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通知》中紧接着指示:要掌握活动内幕情况,发现其利用法轮功违法犯罪的证据,各地公安政保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该《通知》采取了先定罪后调查的程序。该《通知》引发了全国各地许多地区基层公安部门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非法取缔法轮功炼功点、强行驱散炼功群众、私闯民宅、非法抄家、没收私有财产等行为。
1999年4月11日,何祚庥(罗干的连襟)在天津教育学院《青少年博览》杂志上发表了题为《我不赞成青少年炼气功》一文,在该文中何祚庥再次引述了他在1998年北京电视台搞错的例子批判法轮功。由于该例子在北京电视台事件中已经被彻底澄清,何祚庥的这篇文章也已受到北京市宣传系统的严格抵制,此次天津发表该文章,天津的一些法轮功学员认为有必要向天津有关方面澄清事实真相,并期望通过杂志社编辑部的交涉来消除该文章的恶劣影响。因此,4月18日至24日,一些学员前往天津教育学院及其它相关机构反映情况。
4月23、24两日,天津市公安局动用了300名防暴警察用暴力殴打反映情况的法轮功学员,导致学员流血受伤,并当场抓捕45人。当法轮功学员前去在天津市政府请求放人时,被告知公安部介入了这个事件,如果没有北京的授权,被逮捕的法轮功群众不会得到释放。天津公安局亦向法轮功学员建议:“你们去北京吧,去北京才能解决问题”。
几年的种种舆论攻击突然发展到此次在天津动用公安警察使用暴力,迫害的严重升级震惊了法轮功学员,“天津事件”的消息因此在全国法轮功学员中迅速传开。
“4.25” 上访国务院信访办:许多法轮功学员得知“天津事件”后,自发的纷纷赶到北京和平请愿。因此,在短短的时间内上访人数超过了一万。在有关警察的诱导下来到了府右街。4月25日一早,府右街西边已经站满了人,年轻的法轮功学员在前面站成一排,让出了人行道和盲道,更没有阻碍交通。从中央电视台的新闻中就可以看到,秩序井然,没有标语,没有口号,大家都很安静,自始至终用平静祥和的心态等待接待。
8点15分左右,朱镕基总理一行人,从国务院正门出来,越过马路,来到法轮功学员的面前,学员中响起了掌声。朱总理问:“你们干什么来了?谁叫你们来的?”许多学员都回答:“我们反映法轮功的问题,没有人组织。”朱总理又问:“为什么不写信上访?怎么这么多人都在这儿?”很多学员回答:“信都写了成麻袋了,还没得到回应。”朱总理说:“我对你们的问题有批复。”学员说:“我们没有收到。”朱总理让选几个代表进去进一步说明情况,大家纷纷举手,朱总理就在举手的人中随机指了几个进入国务院。
参加与法轮功学员轮流会谈的政府官员,有国务院信访办的负责人,北京市的负责人,还有天津市的负责人。参加会谈的学员申诉了三点要求:
释放天津被抓的法轮功学员;
给法轮功修炼群众一个宽松的修炼环境;
允许出版法轮功书籍。
当天傍晚时分,天津按照指示释放了所有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上访的法轮功学员得知消息,都陆陆续续回家了。
世人赞誉这一事件为中国百姓对自身宪法权益和义务的觉醒。法轮功学员所表现出的和平理性和对正信与公义的坚守,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4.25”上访被称作“中国上访史上规模最大、最理性和平、最圆满的上访”,也是中国政府对现代民主与法制的尊重。
可是,事隔不久,中共中央却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造谣,把这次和平上访歪曲成“4.25围攻中南海”,后来的事实证明,这只不过是江泽民为镇压、迫害法轮功和欺骗世人制造舆论。法轮功没有错。
2、“天安门自焚”真相
2001 年,中央电视台在《焦点访谈》栏目中向全世界播出:2001年1月23日下午2点41分,有五名法轮功学员在“天安门自焚”的现场录像。
国际教育发展组织在2001年8月14日联合国会议上,提交了“天安门自焚”案的分析录像带,证实了该案是中共为栽赃法轮功而炮制的伪案:
㈠ “焦点访谈”镜头慢放显示,刘春玲没被火烧死,却被警察用重棒击打头部而死;
㈡国际著名的《华盛顿邮报》记者菲利普•潘亲自到“自焚者”刘春玲的家乡开封调查,邻居们说:从来没有人看见她炼过法轮功;
㈢“自焚者“王进东的衣服、面部都被烧坏,而两腿中间装有汽油的塑料雪碧瓶却完好无损,最易燃烧的头发也还在头上;
㈣警察提着静止下垂的灭火毯直立站着,他在等什么?
㈤医生说给“自焚”的女孩刘思影做了气管切开的手术,根据医学常识,术后多日患者才能说话。可刘思影带着插管却声音清脆的接受采访,还能唱歌,创造了医学“奇迹”;
㈥根据医疗常识,烧伤处要暴露在空气中,画面中的“自焚者”却用绷带包裹严密;
㈦重度烧伤病人最大的危险就是细菌感染,画面上的记者既不穿隔离衣,也不戴口罩帽子就近距离采访;
㈧“自焚”案应是突发事件,那中央电视台为何拍摄到了“自焚”案的全过程?“自焚”案如不是事先安排,从点火起两分钟之内,哪来的几十个灭火器和灭火毯?
㈨央视中“自焚”画面远、中、近景俱全,多部摄影机多角度同时拍摄,若无事先安排,岂能如此完备?
㈩“自焚”中的王进东,从嘴里喊的口号、手的结印动作到打坐的姿态,都不是法轮功的,纯属“冒牌货”……
“天安门自焚” 案漏洞百出,不胜枚举。
“天安门自焚”骗局,更激起西方社会各国对江氏集团的谴责,勇敢的华盛顿邮报记者,冒着极大危险,从中国采访到第一手材料后,写出了《自焚的火焰照亮了中国的黑幕》,荣获了新闻最高奖——普利策奖;2003年11月8日,新唐人电视台分析“天安门自焚”案重重漏洞的英文纪录片《伪火》,因严谨求实的风格和对黑幕的曝光,获第51届哥伦布国际电影电视节荣誉奖。
国际教育组织在2001年8月14日的联合国会议上提交了“天安门自焚”伪案的分析录像带,谴责江氏集团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并发表声明,称:“中共当局企图以诬陷法轮功残害生命、破坏家庭来为其国家恐怖主义行为辩护。我们的调查表明,恰恰是中共的当局,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虐杀而导致其家庭破裂,残害生命的正是中共极端残暴的酷刑、精神病院的摧残、劳教营的奴役……中共当局企图以自焚事件为证据诬陷法轮功,而我们得到的录像分析表明,整个事件是中共当局一手导演的。我们有该录像的拷贝,有兴趣的可来领取”。中国代表团面对确凿的证据,没有辩词。该声明已被联合国备案。
“天安门自焚”伪案,其始作俑者的目的十分明显,想借此来煽动全国及世界人民对法轮功的仇恨,为镇压迫害法轮功找借口。然而事与愿违,正应了中国的一句老话,“自己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纵火容易熄火难。
亚伯拉罕。林肯曾说过:“一个人可能在所有的时间欺骗某些人,也可能在某些时间欺骗所有的人,但不能在所有的时间欺骗所有的人。”
真相怎么可能永远被谎言所遮盖呢?
五、中共为什么要镇压法轮功
李洪志先生说:“是邪恶之首提出来“中共要战胜法轮功”。中共为什么要战胜法轮功啊?全世界的人都觉的奇怪,中共掌握着一切中国军队、警察和政府,要战胜在其领导下的一帮子手无寸铁只为做好人的民众干啥呀?没有理智嘛!其实啊,大法弘传的时候,人心都在向善,社会稳定,谁受益?谁在当政?这不是没有理智吗?我们对政权也不感兴趣。其实迫害之前中共中央政治局七个常委所有的家属都在炼法轮功,七个常委都看了书。法轮功是怎么回事,他们完全清楚。在政治斗争中养成的妒嫉心,养成的人与人之间互相整人的这套东西,使其失去了理智,什么都容忍不了。心眼小的不行,欲望大的不行,胆子小的不行,妒嫉心大的不行。”(《北美巡回讲法》)圣人之言,一语道破天机: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的根本原因,纯粹出自于对法轮大法创始人的一种小人妒嫉心。
对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的知情人之一,非常清楚明白地证实了这一点。
他说: “群众炼法轮功为的是身心健康,最严重也是个人信仰问题。”“决不能草率地用武力镇压。而且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宗教及个人信仰自由。试想,一位无权无势的普通职工,他能拿出一套理论,让世界上亿万人包括众多的科学家、学者、教授、高官等自发的心悦诚服,那就不是一般的东西了。我们处于执政地位,控制着所有的宣传机器,我们提出这个观点,还有指令性宣传,强制性贯彻学习,也难以被人们接受。可是那么多的人就是要自发的、不顾一切的学这个功法,说明这个东西好。封锁和强制民众的言论和信仰,是最愚蠢的表现。”“人心绝不是靠开除、打击、判刑、肉体折磨、精神恐吓可以得到的。”
他说:江泽民镇压法轮功,就是“出自于为己之私念”的目的,把“亡党亡国”作借口,“不顾政治局大多数委员的反对,利用他是总书记的特权身份”,“对这样一个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越过中央集体,以蛮横的态度把个人意见强加给政治局常委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以个人代表党和政府,以个人代法的极端专权行为。”“舆论上颠倒黑白,掩盖事实真相,蒙骗不知真相的全国民众”,“甚至不惜重金收买说假话的人攻击法轮大法”,“动用军、警、特、公安接管信访办,逮捕上访群众,把炼功群众当作敌人和罪犯进行镇压”。“在整个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况下,法轮功给人们一片净土,受众人所喜爱”,“法轮功强调以修心重德为本的思想大得人心”, “现在许多不炼法轮功的民主也愤愤不平,对这种极左的做法非常反感,国内外谴责声一浪高过一浪”,“让中国在全世界人面前丢尽了脸”。
这就是江泽民出自小人妒嫉,心生恶念所至,为他自己种下了苦果。看吧!好戏还在后边。
六、法轮功的一切活动都是合法行为
从中国政府一系列有关的“法律”、“部门文件”和“规定”中,把法轮功归为“宗教”。我们自己认为法轮功是修炼,是信仰。但,如果要把法轮功说成“宗教”也未尝不可,宗教也是信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这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对宗教、信仰自由所作出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护,基本上与国际社会通行的宗教信仰标准相同。
中国《宪法》第36条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每个公民都享有自由自在的信仰或者不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权利,甚至是信仰或者崇拜任何偶像的权利。只要该公民没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执法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形式对拥有上述信仰的公民采取限制或干涉他的自由信仰。即使公民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法律惩罚的对象也不是该公民的信仰内容,而是该公民的具体犯罪本身。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都无权对任何一个公民的学习内容进行法律上评价并以此评价作为限制或干涉公民信仰自由的依据,这是文明社会所通行的信仰自由理念。
宗教徒设立聚会场所不需要经政府机关批准。因为宗教信仰纯粹是社会公民的精神情感活动,法律只能管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能去窥测人的内在精神和情感。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介入对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评价,对其活动行使世俗法律的“许可权”。
公民有传播自己信仰的自由,信仰者有无论是专业还是业余从事传播宗教信仰内容的权利,无须获得来自政府机关的“许可”就可以自由行使,除非信仰者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的规定,而被触犯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符合宪法的规范和原则精神才是合法有效的。
宗教徒有权出版有关他们的信仰内容的材料而不受审查、批准和禁止,这同时也是中国《宪法》第35条宣布的出版自由。
由于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缺乏宪法意识,在实践中并没有尊重宪法的这一规定;公民法轮功信仰者来自执法机关经常性的侵权行为比比皆是,把仅仅是传播信仰、印刷宗教书籍、说明真相、游行抗议、悬挂标语等传教行为或表达思想的行为当作违法犯罪行为来处理,严重背离了宪法确立的信仰者自由的原则。
至此,我们郑重声明:践行宪法无罪,法律佛法创始人无罪,法轮佛法修炼者无罪,坚持信仰无罪,传播信仰无罪,宣讲自己的苦难遭遇及澄清事实无罪!
中共镇压迫害法轮功以逾十年之久,若将其行为绳之以法,到底是谁在犯罪就一目了然。
七、中共将法轮功定为“邪教’对信仰者进行镇压的一系列的惩治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1、其依据如:
㈠《刑法》第300条;
㈡ 199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所谓认定法轮功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
㈢1999年7月20日,公安部决定取缔法轮功的通告;
㈣1999年10月26日,报载,江泽民主席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正式宣布法轮功是“邪教”;
㈤ 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
㈥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㈦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一”);
㈧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二”);
㈨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
2、《宪法》至上,上述中国政府定“法轮功是邪教”和对法轮功信仰者的惩治依据是违反《宪法》的非法行为,应当否定。
㈠中国是实施宪政的国家。中国政府定“法轮功是邪教”,这说明中国政府已经肯定了法轮功本质是宗教。作为实施宪政的国家对宗教的正邪它无权认定。否则,是违反《宪法》的非法行为。因此,“法轮功是邪教”的罪名应当依法去除,正本清源,即“法轮佛法是正法”。
从法轮功的传播来看,法轮功早已走出中国,目前已弘传114个国家和地区,唯独中国政府说“法轮功是邪教”。世界各国人民普遍认为法轮功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桥梁,使修炼者心身健康,平和理性,福益社会。大法的主要著作《转法轮》被翻译成30多种文字出版发行。很多国家政府和地区还把法轮功创始人去该地传功讲法的时间定为“法轮大法日”、 “法轮大法周”、“法轮大法月”,开展纪念庆祝活动。法轮大法创始人获各国政府褒奖、支持议案和信函3000多项,连续四年获诺贝尔和平奖提名。法轮大法属于全世界,世界需要真善忍。
这形成鲜明的对比。难道中国这个宪政国家与其它宪政国家的信仰原则不同吗?到底是谁的标准有问题?
㈡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江泽民对法国记者的谈话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的文章,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㈢因违宪无效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
如《刑法》第300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因违反了《宪法》设立的对所谓的邪教定罪处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与《宪法》第36条相违背而无效,不能适用。
㈣“两高”的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⑴《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司法解释只能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可见,解释只能对某一种法律进行说明,而决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制法律。
⑵同时上述说明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根据《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两高”对所谓邪教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的解释之实,明显越权;
⑶ 同时,“两高”有关“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司法解释,也违反了中国宪法的信仰自由条款。
㈤部门规章违反《宪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民政部有什么权力宣布一个宗教组织为非法组织?公安部对宗教的传播实行禁止措施,它的权力从哪里来的?认定邪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标准是什么?这是什么性质的认定?是否向被认定的对象进行了告知?是否允许被认定的对象申辩?如果允许申辩,具体程序是什么?由哪个机构受理?因此,民政部的一份文件、公安部通知,属于越权,同时违反了《宪法》第36条。
㈥我们在这里还必须指出:
⑴把《刑法》第300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两高司法解释(一)第1条(《刑法》第300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同《宪法》第36条相比较,不难看出中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公民的宗教信仰内容进行了“法律评价”。邪教是个信仰领域的宗教词语,不应被应用到立法和司法领域而成为“法律词语”。同时,中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邪教”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相抵触。
按照上述邪教的定义,包括共产主义信仰在内的任何一种信仰,都可以对号入座,难逃“法网”。
⑵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对“邪教组织”的定义中,“冒用宗教名义”和“迷信邪说”这两个概念是比较模糊抽象的非法律语言,特别是 “迷信邪说”更是一个无法从法律上进行明确性的词语,这样的非法律词语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必将宗教信仰自由,置于执法人员随心所欲的自由裁量权所编制的侵权罗网之中。事实上也就是这样。
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决定》,不仅违反了《宪法》第36条,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法》立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个案禁止原则”相违背。“个案禁止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立法机关不得针对某个具体的人或者某个具体的事项制定法律限制基本权利”。“个案禁止原则是出于平等权的考虑,避免立法机关将特别的不利益加于个别的人和事”。这也是这个《决定》应当被否定的理由之一。
由上可知,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中国政府认定“法轮功是邪教”没有合宪的法律依据,应当彻底否定。
八、定“法轮功是邪教” 是违反《宪法》的非法行为,残酷迫害法轮功修炼者是对信仰自由者的严重犯罪。
由上述,修炼法轮大法是天赋人权,也是《宪法》赋予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不违法,更不犯罪。正如2009年4月28日“明慧特约评论”一文中所指出的“在罕见的善良和纯正面前,在‘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这个直白易懂的事实面前,中共恶首反而愈加妒嫉和惊恐,经过三个月的强行推动,终于以维护权力为借口,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悍然发动了这场对法轮功的全面迫害”。在对法轮功残酷的迫害中,中共恶首及其一伙恶徒,才是真正的在犯罪。
中共恶首江泽民出于小人妒嫉,对前人大对法轮功调查的情况,汇报不听,报告不看,利用总书记的特权身份,不顾政治局大多数委员的反对,以蛮横的态度,把个人的意见强加给政治局常委,强加给人大常委会,以个人代党、代政府、代法的极端专权行为,违反《宪法》定法轮功为“邪教”,为对法轮功的迫害制造“合法性”。
同时,江泽民利用职权,调动国家所有机构的力量,如公安、国安、政法系统、外交、宣传、统战和低质居委会的各级行政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机构和海外一切亲共的力量。所用之资金和资源,本质上无所限制。完全超越了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组织结构,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全面打压和迫害。
同时,中共恶首不惜重金收买人说假话、造伪案、颠倒黑白、掩盖事实真相。然后,开足全国所有的宣传机器,对法轮功进行污蔑、陷害、诽谤、攻击,蒙骗不明真相的民众,煽动仇恨。
同时,江泽民私下密令,对法轮功修炼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经济上搞垮,政治上搞臭,肉体上消灭”。在江泽民密令的驱使下,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全面非法大逮捕、抄家、没收私有财产、抢走贵重物品、罚款、集中“洗脑”。集古今中外刑法之大全,迫害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有的被劳教、有的被判刑、有的送精神病院用药物摧残、有的女法轮功学员被恶警强奸、有的被折磨致残、有的被迫害致死……其迫害手段残暴至极。
更难以容忍的是,中共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牟取暴利,其野蛮兽行受到全世界正义人士的谴责。国际法轮功受迫害联合调查团成员,加拿大两位杰出律师麦塔斯和大卫乔高,自2006年5月 8日后,对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进行独立调查。在2009年12月3日,法国国会就中共迫害法轮功所举行的一场会议上说:1999年以来,中共残暴的迫害法轮功,把他们关押在劳教所迫害、中国有300多个这样的集中营,30万被关押者,其中有15万是法轮功学员。只有法轮功学员受到全面的血液检查,检查数据被输入电脑储存,以备换器官的病人来找适配的器官。
他们在《血腥的器官摘取》调查中收集到52个证据和证词,他们的证词主要来源于:
被差遣到各种集中营完成这种阴暗任务的医生,特别是一些悔过的医生和军医;
奇迹般的逃出这种集中营的受害人;
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公立和私立医院医生的调查录音。
医生们还直接解释说:当他们需要器官时,他们如何的方便利用,实际上法轮功学员已成为器官库。往往在不打麻药的情况下,活体摘取这些关押人的器官,尸体被火化后,一切罪证随之消失。
一个眼角膜3万美元,一个肝脏10万美元,一个肺脏15万美元!
“时至今日,这场迫害已经持续了十年,十年中,在众神的注目之下,中共残暴的对数以万计的法轮大法修炼者犯下了滔天罪行,它欠法轮功的血债笔笔在案,它对败坏人类道德所起的作用罄竹难书,它用谎言和恐怖所毁掉的世人数量惊人。在不久的将来,神会让所有人认清,中共是破坏人类的大魔,在它手中失去生命的,不仅仅是七千万中国民众,也不仅仅是数万的法轮功学员。中共大魔的本性决定了它只要存活,就会不断的吞噬毁坏生命。
今天,已经到了彻底解体中共这个大魔、彻底制止迫害的时候了,愿所有的人早日主动寻找真相、看清真相,汇成浩荡的正义洪流,把中共这个破坏人类的大魔,这个 ‘西来幽灵’送到其该领罪的地方去接受其最终的惩罚。”
九、法网在收
中共迫害法轮功,天理不容,人间正义也自然不容。长达十年的迫害,惨绝人寰,这是对整个人类良知的挑战,许多国家政府、联合国、国际社会正义力量为制止这场浩劫一直在作出努力。
1、“追查国际” 为“收集中共法庭系统迫害法轮功的罪证”发表公告: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2009年4月24日正式发出公告收集中共法庭系统迫害法轮功的罪证”,公告摘要如下:
鉴于,自1999年7月20日以来,中共的司法系统直接参与了对法轮功学员的长达十余年的迫害,公然剥夺公民信仰自由权利,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无罪判刑。为了帮助即将到来的历史性审判,“追查国际”对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中共司法系统进行全面追查,收集有关罪证。
当年,国家法庭系统收集纳粹对犹太人大屠杀的证据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开始的,这次不同的是,全面收集中共迫害法轮功证据的工作几乎是与迫害同步进行的。在过去的几年中,“追查国际”在中国大陆和海外法轮功学员的帮助下,和其他国际组织、团体合作,已经收集了大量的案例。一方面,国际上已经对超过50名发起、推动和执行迫害政策的责任者启动了法律诉讼;另一方面,对自上而下的指挥系统、执行系统中的责任人的全面审判将在中国大陆进行。为此,“追查国际”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上级单位的相关人员、受害者及其亲属、其他知情者收集并提供以下消息和证据:从1999年7月 20日以来该法院公开和不公开审理过的和法轮功有关的案例。
鉴于修炼法轮功是天赋人权,也是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不违法,更不犯罪。即使是中共司法系统处理法轮功案件中使用最多的依据,中国《刑法》第300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30日的决定、“两高”的解释,都没有涉及法轮功。而任何人都不能根据内部规定、文件来审理案件。在对利用法律系统进行迫害的责任人的审判中,仅用中国现代法律就可以收之定罪。所有参与对法轮功非法审判的,都将被追究个人责任,其中主审法官,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和公诉人都将被定为第一责任人。同级党委、政法委书记、610办公室主任、参与讨论案例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将根据介入案例的情况分别承担个人责任。
如果该案例已有确凿证据(党内文件、政府部门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直接证人的签名证词等)指出在立案和判决过程中有来自上级党政部门的干预,则由直接干预的上级领导人和诉讼人、主审法官共同承担非法审判的责任。等等。
2、历史的审判已经开始
㈠2009年11月,西班牙国家法庭作出了一项史无前例的裁定,决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元凶。法院通知书告知,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将面临至少二十年徒刑,并附带经济上的惩罚。
㈡经过四年调查,2009年12月17日,阿根廷联邦法院第九法庭法官,作出一项深具历史意义的裁决:就前中共党魁江泽民、610办公室头目罗干因迫害法轮功而犯下的反人类罪行而下令阿根廷联邦警察局国家刑警部逮捕该二名中共高级官员。
法官详尽的评估了中共在中国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以及江泽民、罗干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实施的群体灭绝政策中,采取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对人的生命和人类尊严是极大的蔑视”。
3、江泽民等被传讯和被逮捕的法律依据
西班牙及阿根廷两国的裁定,是依据国际人权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主要适用于群体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罪行。不论被控犯罪人的国籍、居住地及与起诉国的关系如何,一旦犯下该原则所定义的罪行,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其予以管辖。因为犯下这类罪行的人,不仅是对当事国,而是对整个国际社会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照普世司法管辖原则,不允许出现关系权投机,无论被告是在何处犯罪,只要罪名成立,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嫌犯加以惩罚,只要他们走出国门,随时都有被逮捕的危险。
为法轮功作无罪辩护已成潮流
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案件,曾被一些律师视为敏感案件,不愿意插手。
被誉为“中国良心”、为停止迫害法轮功而三次公开上书中共最高领导的人权律师高智晟,遭中共残酷迫害,至今仍被非法关押。
然而暴力不可战胜正义与良知,如今越来越多的大陆律师愿意帮助法轮功学员。在河北、山东、四川、黑龙江、辽宁、上海、河南等地,律师们纷纷为法轮功学员公正辩护,他们以确凿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声明信仰法轮功无罪,传播法轮功真相无罪。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已成潮流。
中共迫害法轮功,惨绝人寰,天理不容,人间正义也自然不容,正义必将战胜邪恶。这是对整个人类良知的挑战,也是对每个人良心的拷问。
十、为什么给你写信,在这新旧更替的历史关头,告诉你真相,帮你认清真相,选择幸福的未来,是我的责任。
1、先帮你明白一个宇宙的法理。
“人有物质身体,可只有物质身体还构成不了一个完整的人,还必须有人的脾气、秉性、特性、元神存在,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带有自我个性的人。我们这个宇宙也是一样,有银河系、其它的星系,也有生命和水,这个宇宙中的万事万物,这是物质存在的一方面;可是同时它也存在着真、善、忍特性。”“任何物质的微粒中都包含着这种特性,极小的微粒中都包含着这种特性。“真、善、忍这种特性是衡量宇宙中好与坏的标准。”(《转法轮》)“真、善、忍”这种宇宙特性,他造就了宇宙和宇宙中的一切,同时他还平衡着宇宙中的一切,当然其中也包括生命。这是天理。是宇宙特性“真、善、忍”的威德与威严,当然与慈悲同在。谁能反?谁敢反?
中共邪恶无知,前期叫嚣“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其乐无穷”,现在它直接迫害法轮功,反对“真善忍”,是一股反宇宙的力量。这个宇宙特性能不销毁它吗?怎么销毁?就叫其“解体”,亦可称作“天灭中共”。这就是天理。
2、看“藏字石”——“中国共产党亡”
2002 年6月,在贵州省平塘县掌布乡发现了一块2亿7千万年前的“藏字石”。5百年前崩裂的巨石断面上赫然惊现六个排列整齐的大字“中国共产党亡”!其中那个 “亡”字特别的大。中国各路地质专家实地考察后一致认为,这“藏字石”上未发现任何人工的痕迹,海内外一百多家报纸、电视台、网站转发了这条消息,“藏字石”的图片还被印在贵州“藏字石”景区的门票上。
天意。你反宇宙,与天斗,逆天意而行,天就叫你亡。
3、退出中共邪党组织,就是选择自己幸福的未来。
看完此信,什么是法轮功,什么是“真善忍”,什么是中共恶党,谁在无辜遭受迫害,谁在犯罪,就十分清楚明白了。
宇宙特性,他就在平衡着这个宇宙中的一切。怎么平衡?如:历史上,古罗马迫害基督教,古埃及迫害犹太人,均遭到天降瘟疫的恶报。善恶有报是天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中共对法轮功长达十余年的残酷迫害,有一天,天要解体中共的时候,能不遭报吗?同样在劫难逃。
中共邪党不是空名,是由党团队员形成了它的组织结构。在它的组织之内,就是它的一份子。劫难是针对中共来的,在它的组织之内,就在劫难之中;退出中共党团队组织,就在劫难之外,就可保自己生命的安全。
怎么退法,方法很简单:只要你决定愿意退出中共党团队组织,这个善念一出,用真名、化名、乳名、笔名退出都行。“人心生一念,天地尽皆知”,头上三尺有神灵,神看人就看人的心,神就保护你平安度过劫难。神知,你知,我知,绝对保密。更无须改变你的生活方式。这就算是你选择了你自己幸福的未来。
这既是我的责任,也是我的心愿,祝你幸福平安!
一位老法官
二零一零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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