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全部都是在“六一零”系统的操控下进行的。这个“六一零办公室”因成立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而得名,是中共专门为迫害法轮功而成立的一个非法组织,类似于纳粹的盖世太保,凌驾于一切国家机构之上。“六一零”名义上挂靠于中共的各级政法委,实质上它又自成体系,在职权上超越于公检法甚至军队之上。举个例子说,一个人修炼了法轮功,无论他是处在社会的哪个阶层,一旦被诬陷,也就等于触动“六一零”这张网了。从它“盖世太保”的性质来讲,它又象一个幽灵,随时准备在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浮现。
“六一零”的权限究竟有多大?它是如何凌驾于公检法之上的?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杨恒青曾任西安科技学院(西安科技大学前身)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副厅级干部,电气自动化学科教授,是一位法轮功修炼者。二零零零年曾因向陕西省委写信反映法轮功的实际情况,被全省通报批判,把他定成为法轮功鸣冤叫屈的异己份子。二零零二年,杨恒青教授遭绑架,西安市“六一零”按照中央“六一零”负责人刘京的指示,将他批捕后非法判刑七年。
从级别上来讲,杨恒青是副厅级干部,西安市的“六一零”去管他是不够这个级别的。可是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有一个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不论你的级别有多高,都归当地的“六一零”管辖。也就是因为杨恒青的这个级别,西安市“六一零”才向更高级别的“六一零”请示。也可以说,对杨恒青的批捕和判刑都是中共中央“六一零”的决定;最起码,是在西安市“六一零”提出初步意见后,经中共中央“六一零”批准,才由西安市的公检法等部门联合起来进行陷害的。
因为杨恒青在当地威望高,对他的监管显然也是令直接责任者头痛的事,当杨恒青在监狱里被折磨得极度衰弱时,西安市“六一零”主任张兆云听到情况后竟说道:“死了才好!”这反映出“六一零”对他的仇恨。
有了中共中央“六一零”对西安市“六一零”的授权和许可,加之恶徒们对杨恒青老人的仇视,那么,对他的迫害就完全不只局限于他个人了。我们来看看与他相关的他的家人的案例。
杨恒青的大儿子杨昭俊曾承包西安科技大学校办企业机电厂。承包期间,他和几个同事组建了经省工商局合法注册的广圣公司,主要营销机电厂生产的产品。经过他的努力,机电厂的年销售收入由每年六百万元连续三年达每年一千万元左右,创造了建厂来效益最好的三年。除支付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厂子正常开销外,截止二零零六年底共盈余六百多万,全部用于替学校垫付实习经费欠缺和增加机电厂的资产积累。为此,西安科技大学从二零零三至二零零六年连续四年将他作为优秀处级干部予以表彰奖励。
杨昭俊注册的广圣公司属私营公司,在市场营销中积累了五十一万元。这是公司的合法收入、私有财产,公司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它的分配。但西安市检察院却于二零零七年九月硬说杨昭俊把广圣公司三年来的营利分给大家属集体贪污公款,并在数天内仓促立案、捕人、没收了广圣公司的全部资金近百万元。最主要的依据就是因为杨昭俊的父亲修炼法轮功,办案人员在案件的侦察和审理过程中作假、歪曲事实,用杨恒青修炼法轮功的事威胁杨昭俊“认罪”,威胁证人更改“证词”,威胁律师不得做无罪辩护,并威胁杨恒青不得为儿申冤。
那么,是谁赋予了西安市检察院这样的职责?它背后有没有主谋?利用对法轮功的迫害而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家人目的何在?
杨恒青因病保外就医后,搜集了大量证明杨昭俊无罪的证据,向各级领导和专家求助。西北政法大学的宣炳昭、杜发全、张国伟三位刑法学教授对本案提出了“杨昭俊等六人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的专家意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认定了杨昭俊具有对机电厂的经营和利益分成的自主权和广圣公司的成立为机电厂创造了良好效益等法律事实,提出了杨昭俊等“尚未侵害到机电厂的财产所有权、没有损害西安科技大学的实际利益,不宜以贪污罪追究杨昭俊等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结论性意见。
应该说,杨恒青老人拿到的证据和专家意见是够充分的了。但是这丝毫不影响西安市检察院的起诉,以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二零零八年八月法院以集体贪污罪判处杨昭俊有期徒刑十年,其他涉案的三人均判缓刑。
在如此有力的证据和专家意见支持的情况下,检察院照旧能够起诉,而法院的审判也同样是没有任何障碍地进行,那个背后指使的黑手影子已经隐约可见了。
在杨昭俊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期间。西安科技大学向省高院出具了关于杨昭俊在机电厂工作表现的《情况说明》;《领导参考》内参部西北办事处特向省高院发函转送了专家意见,提出了“望贵院领导给予高度重视,审判法官明鉴”的意见,并将此文抄报陕西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纪委等单位。但省高院仍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西安科技大学针对陕西省最高法院亲自为杨昭俊出证明,《领导参考》内参部西北办事处也转送意见。不但如此,还将文章抄报到了陕西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纪委等单位。在这样的情况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竟然仍能不顾事实,枉法裁定,这说明什么?只有一种解释,在处理与法轮功相关的案子当中,法院必须要听从“六一零”的安排,其它任何单位都无权过问,除此之外,再没有任何一种可以解释的理由了。
还不只如此,二零零九年六月份,在杨昭俊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的同时,陕西省人大向省高院发出了对本案重新审查的督办函,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出了同样的函件。经过八个多月的“审查”,省高院对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不做任何解释,又强行驳回了。
陕西省人大的督办函得不到任何解释,这说明什么?这又该如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那可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顶头上司,为什么它发出的同样的函件也如泥牛入海?这真让人匪夷所思。
我们不难看出,杨昭俊冤案的背后,正是这个“六一零”在从中作祟。它的权力有多大,我们就不用再解释了。但是我们通过这个案件已经看到,能够操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六一零”就不会是那个西安市的“六一零”了,它只能是陕西省“六一零”,甚至可能就是中共中央“六一零”。不管哪个“六一零”,能够如此枉法判决,并且在各级组织的正当干预下,仍能按着既定方案办理,这样的权力还不是完全凌驾于公检法之上吗?陕西省高院的“维持原状”和“强行驳回”,“驳回” 的正是其它组织对“六一零”的正当干涉,“维持”的却是“六一零”对法轮功非法迫害的罪恶指令。
中共“六一零”对法轮功学员的一切迫害全部都是非法的,而且在迫害中有一个非常邪恶的原则,那就是“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在这种本身就是非法的迫害中,任何合乎法律的正当干预也自然会被“六一零”不屑一顾。“六一零”就是要把杨恒青教授的名誉彻底搞臭,不惜利用非法诬判其子杨昭俊来达到;而截断他家经济的手段,也同样在这场冤案中完全暴露了出来。
杨恒青被陕西省定性为“为法轮功鸣冤叫屈的异己份子”,在这顶帽子下,中共“六一零”可以作出任何非法决策。而一旦作出决策,就象杨恒青父子的冤案一样,就必定要成为“铁案”!不只是陕西省高院在“六一零”的指使下可以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于不顾,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审理这起案件时,只要中共中央“六一零”插手,一切也只能是“维持原判”!
“六一零”不只是中共迫害法轮功的邪恶组织,它更是中国最大的非法组织,是中共迫害法轮功的非法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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