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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肃宗至德年间(纪元759—757年),将军王去荣,依仗兵权在握,为发泄私怨,杀死了富平县令杜徽,犯了死罪。由于在平定安史之乱中,王去荣立有战功,肃宗怜惜他的功劳和才干,下令免除死刑,判处流放之刑,以示宽宥。
中书舍人(官名)贾至见到诏旨,认为执法不公,上言谏劝说:“圣明的君王治理国家,镇压叛逆,首先必须严肃法纪,尊崇信义。汉高祖刘邦初入关中,约法三章,明令杀人者处死刑,言出必行,给后人做出了榜样。现在王去荣,身为军队将领,不能自作表率,反而挟私报复,擅杀官员,实在是罪责重大,虽死亦不足以抵罪。如果说因为他立有战功应该宽免,我认为不对。因为为国效力、功勋显赫的将领很多,倘若功臣犯罪,可以免于死刑,那么必定会纵容有功的人,目无国法,为所欲为,导致国家无法制止。如果这次宽赦王去荣,将来有人犯罪却予诛杀,那就明显表示法令不一,会引起群忿;如果怜惜一个王去荣,而使大量的人去玩忽法律,终至不得不严加惩处,那损失之大,就无法估量了!对于这样一个犯罪的将领,怎么能够不从大局着眼,按照法律判处、而法外开恩呢?法律是先王制定,世代相袭的,陛下千万不能发一时怜悯之心,而违背法制。”
肃宗让群臣讨论贾至的意见。几个大臣都说;“法律既定,人人必遵,虽是帝王也不能违背。以王去荣案为例,如果皇帝不杀他,而纵容他去杀别人,将把法律置于何地?把皇帝的威严信誉,置于何地?以前各位帝王当政时,没有官吏敢擅自杀人,是尊重朝廷;现在出现了王去荣这样的事情,他是藐视国家。先王奠定基业,陛下承袭治理,王去荣不是您陛下一人的罪人,是整个国家的罪人;先王制定的法律,不允许宽免他,陛下怎么能轻易改变呢?”
肃宗听后,恍然大悟,下令按法律规定,处决了王去荣。
正是:
法如水去东海,
依道据理而行;
行遵大势所趋,
趋向不可改频;
频改法律屈私,
私必乱法失平;
平为执法之本!
皇帝亦须谨循!!
(事据《新唐书•贾曾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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