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轮功学员可能提出上诉,对于案情或判决或不宜评论太多。然而以往政府官员与警方在拘捕请愿人士,或谈及言论与集会自由等问题时,经常强调要在公民权利与是否影响公众之间求取“平衡”,裁判官在这次判决中亦提出类似观点,对此笔者认为有商榷余地。
《基本法》第27条订明,港人有集会、游行及示威等自由,这些权利当然不是绝对的,然而政府当局亦不应以“平衡各方利益”为作出限制的着眼点。很多时候,请愿人士或团体只属社会上的少数,其意见或行动不一定为大多数市民所认同,若动辄以“平衡”社会其他人士利益为由,限制这些人的请愿行动,那么《基本法》保障的权利也沦为空谈。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在损毁国旗及区旗案裁决中引用国际法理,强调对发表自由的权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应是“为了保障公众秩序所必要”,简言之,政府在限制请愿活动时,必须证明有关限制是文明社会中“必不可少”。为了维护公民权利,社会对于请愿行动需要有一定程度的容忍。
在本案中法轮功学员被控以阻街罪名,警方并强调曾接获市民的投诉。事实上,任何示威行动或多或少会对公众构成不便,除非有关行动影响市民安全或公众秩序,例如涉及暴力,或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等等,否则警方不应该加以限制。若果警方每次接获投诉便清场拉人,那还有什么言论或集会权利可言?
以本案为例,任何曾路经中联办正门外的市民,皆知道那处行人路十分宽阔(据辩方律师量度事发现场行人路约30尺),人流亦十分稀疏;请愿人士最多只有16人,他们亦只不过在现场静坐练功,占用地方很小。对于这类小规模与平静的抗议行动作出限制,难道真的是“必不可少”吗?
早前数万名公务员上街抗议立法减薪,若论“阻街”程度,较诸法轮功学员这次静坐请愿,不知超出多少倍,警方并没有阻挠。根据《公安条例》,超过30人的游行或50人的集会,需要向警方申请“不反对通知书”,法轮功学员静坐不过是16人,连事先申请也无需要,却仍被控阻街,这又是否有点儿讽刺?
月前百多名外地法轮功学员趁回归五周年前夕来港,向出席庆典的国家主席江泽民请愿惟被拒入境,据传媒报道,部分学员遭入境处人员“五花大绑”并强行抬上飞机,笔者曾就此致函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求证,惟政府当局以“传媒报道可能并不充分反映事实”为名不肯评论,亦拒绝作出调查。
政府应该明白,法轮功能否在港自由活动,是国际社会关注的敏感问题,亦是一国两制是否获得落实的重要指标。姑且勿论这次检控是否基于政治考虑,笔者更担心的是,日后“阻街”会否成为政府限制游行、示威权利的藉口?由于被定罪的法轮功学员可能上诉,预计本案将又掀起一场新的宪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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