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宜市610操控国保、检察院迫害法轮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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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广东省高州市法轮功学员吴有清、胡秀慧和信宜市法轮功学员李俏三人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在信宜市旺沙镇被绑架,被非法关押在信宜市拘留所(信宜市水口镇207国道旁);八月十日上午九点半,三人被转为非法刑事拘留,送往信宜市看守所(信宜市竹山路旁)关押一个月。迫害责任人是信宜市国保三中队队长欧乙才。

九月七日,吴有清的家属致电向欧乙才要人,欧乙才称八日到期,答应放人。九月八日,吴有清的家属到信宜市看守所接人,欧乙才却说案件已转到信宜市检察院,一切与他无关,不要再找他。家属九日打电话到信宜市检察院监督科,对方声称案件十日将到期,到时会有答复。

九月十日,当吴有清的家属到检察院控申科递交控告书时,其工作人员说:有关法轮功方面的问题,我们一概转交给610、政法委处理,我们也不清楚有关政策法规。家属问:那你们是按法律办事?还是按610的办事?他说:我们是按法律办事。

当吴有清的家属到信宜市610问及亲人为何依然被关押,触犯哪一条法律?他们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并说全国这么多法轮功都被判,又不是判你亲人一个人。这么多法轮功被判也没看怎样?又拿出一大叠信件说:你看,自从抓了她们三个后,来了这么多信!并递给家属翻看,有长春、江西、宁夏等全国各地的。并说:你们以为寄这些信来了我们就会放人了吗?如果你们认为他们办案单位是违法的话,你可以起诉他们。

家属问公安局国保、检察院是按法律办事,还是按你们610的指示办事?姓雷的主任说:他们依法依规办事,独立行使权力,他们也是要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我们没有什么指示给他们,我们只是合作单位。家属向他们讲真相,有一科员说:你们家属也这样,他们判十年、八年也不冤。家属对他们说:希望有关执法部门秉公执法,不要执法犯法,为一时的利益驱使,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做了别人的替罪羊,将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月十一日,吴有清的家属致电信宜市检察院监督科,他们说已对三人进行批捕,案件已退回到信宜市国保大队补充侦查,并说这是法律程序。家属再致电给国保欧乙才,欧乙才回复说今天对他们三人正式逮捕,以后案件再移交检察院申诉科。

主要是信宜市610主动参与迫害。近日吴有清家属已向有关部门投递、邮寄对信宜市610、国安的控告书。控告书指出:

法轮功教人向善,按真、善、忍法理修炼自己,走的最正,不是邪教;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实施,也没有任何人受到伤害,根本不存在犯罪客体。信仰法轮功合法,传播法轮功真相合法:从现有的法律上讲,修炼法轮功无罪,信仰真、善、忍完全合法。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法轮功学员信仰的是“真、善、忍”宇宙真理,是应该受到中国宪法保护的。他们信仰真、善、忍没有错。错的是迫害他们的六一零,国保这些人,迫害他们的六一零、国保这些人才是真正的在犯罪。

吴有清、胡秀慧、李俏三人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炼法轮功是他的自由,宣传法轮功也是他的自由,同时也是维护公民的知情权,这是宪法赋予他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采取暴力手段剥夺他的人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十多年来,对大法修炼者做出的判决、监禁,关押等都是非法行为,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是对全国(包括你我他)十几亿人信仰自由的侵犯,是对法律的践踏,是迫害行为。

即使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已经构成犯罪,触犯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等诸多法律。法轮功没有违反中国现行的任何法律,迫害法轮功才是真正的违法犯罪行为。触犯《宪法》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他们这样做,犯了侮辱罪、诽谤罪、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伪证罪等等罪。具体来讲,绑架法轮功学员,已构成绑架罪;国保抓人,犯了侵犯人身权利罪:非法关押犯了非法拘禁罪:搜身、抄家犯了除侵犯人身权利外,还犯有抢劫罪、私入民宅罪:参与者统统犯有破坏信仰罪、破坏宪法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法轮功学员或其家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保管,或占有法轮功学员财物不归还的,叫做侵占罪。构成了侵占罪。分述如下:

(1)抢走法轮功学员电脑、打印机、家电、小车和现金等财物,已构成抢劫罪或盗窃罪,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2)2013年8月1日,欧乙才绑架吴有清、胡秀慧、李俏到信宜市拘留所(信宜市水口镇207国道旁)非法关押,拘留10天(8月1日至8月10日)。,于同年8月10日转至信宜市看守所关押,构成非法拘禁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

非法拘禁罪,见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警察把法轮功学员囚禁在洗脑班、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监狱医院、或其它地方;法轮功学员工作的工厂等保卫科人员或任何人把法轮功学员关在一个屋子里、宾馆里、办公室里,派人监视,限制法轮功学员不能离开,私设刑堂、私自禁锢,叫做非法拘禁罪。

(3)欧乙才捏造事实,陷害吴有清、胡秀慧、李俏三人,意图使吴有清等人受到刑事追究,构成陷害他人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

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是合法的公民,不明真相者向警察诬告法轮功学员,警察或法轮功学员工作的工厂等人员说法轮功学员违法,给法轮功学员扣上罪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叫做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见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所以恶意对大法弟子举报,意图使大法弟子受到刑事追究的均构成本罪。

(4)欧乙才保管,或占有法轮功学员财物不归还的,叫做侵占罪。侵占公民合法财物, 大法弟子所有的物品都不是伤人的凶器,也不是破坏财物的工具,更不是政治纲领,这些物品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伤害,不会成为导致任何犯罪的证据。

大法师父法像、大法经书、电脑、打印机、货币、小车等并未经当庭公布,不被公布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不是案件证据的财物应该由办案机关依法退回,拒不退回的,应该依照法律追究办案人的个人法律责任。并且亦未经法官将所有财物判没收处理, 信宜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却以这些是犯罪证据不予归还,明目张胆侵占公民合法财物,构成侵占罪。

(5)信宜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在所谓的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大肆掠夺、中饱私囊,大发横财,抢劫大量财物,明讲执行所谓法律,实则以权谋私,侵吞大量财物,同时又可向上级邀功领赏捞取往上爬的政治资本,一举多得。对吴有清等进行绑架、非法拘禁、信宜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从中抢劫侵占大量财物一批,且不列被扣财物清单,有的东西都顺手牵羊拿走, 欧乙才、高少云等人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司法人员(公检法人员)出于打击报复、泄私愤、或想踩着法轮功往上爬、通过打压法轮功捞取政治资本,或向上级邀功请赏等私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判决,迫害,叫做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见于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规定了本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本案当中的公安国保人员均涉嫌犯徇私枉法罪。


广东省信宜市“610办公室”:
主任雷腾龙:0668-8882610,手机:13580035891
信宜市610杨全(电话:0668-8893698)
副书记、主任:黄昌生、雷勇
地址:广东省信宜市红旗路7号,邮编:525300

信宜市政法委:
地址:红旗路7号
电话:0668-8882442

信宜市公安局:
地址:广东省信宜市人民北路183号,邮编:525300
电话:0668-8899141
局长吕绍华;副局长陆瑞熙、谢志平、沈东明;国保大队长杨建全
国保大队三中队队长欧乙才(警号:223607):13929761422,办:0668-8899141
国保警察:甘洪祥(音)、高少云(女)、毛玲(女)
信宜市国保地址:信宜市红旗路信城派出所四、五、六楼(旧公安局)

信宜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吴晨虹:13929712988
信宜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秋运
党组副书记:叶强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陈昌强;反贪局副局长:张雄、廖廷伟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洪波
党组成员、政工科科长:蔡林武
政工科正科级检察员:黄福雄
办公室主任:蔡林武
控申科检察科副科长:吕伟权
侦查监督科科长:苏华东;副科长:陆枕戈;科员:杨慧、朱卿新
公诉科科长:杨良;科员:李去梦
案件管理中心科员:李广颖
主任:何勇

信宜市检察院
地址:信宜市玉湖东路信宜市检察院
电话:0668-8884601、0668-8881480
侦查监督科:0668-8886003、0668-8873685

茂名市检察院:0668-2938032,茂名市迎宾路173号
茂名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毅敏

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德标、王雁林、欧名宇

信宜市法院院长梁旭有;法院副院长:甘青松、叶林
法院反监督组主任:梁继文
执行二庭:蔡文强
一楼接待室:蔡小峰
信宜市法院 8882123,江堤北路1号

茂名市中级法院地址:茂名市油城六路20号,邮编:525000
电话:0668-2287253

信宜市人民政府:8884371,信宜市人民路39号
信宜市人民政府法制局:888438,信宜市人民路39号
信宜市信访局:8882429,信宜市人民路39号

信宜市市委书记:黄玉华
信宜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梁永全
信宜市市委副书记:张火炎
中共信宜市委员会 8812220,信宜市环山路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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