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主党主席:北京完全掌控香港(译文)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圆明网】2002年9月27日,香港民主党主席马丁李(MARTIN LEE)在“重要商业新闻”(Major Business News)上发表了一篇“北京完全掌控香港”的文章。译文如下:

蜜月期已过,北京的耐性渐渐消褪。最近获指定续任的香港行政区负责人董建华将制定必要的法律机制,以顺从北京政权压迫香港的媒体自由及异议团体。

历经数月的精心规划,香港行政区负责人于本周公开一份标题为「执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提案」的谘询文件,基本法为香港的小宪法。

第二十三条是基本法最具争议性的条款,基本法是1990年4月4日北京人民大会发布施行的法律,当时恰好距1989年6月4日天安门大屠杀事件十个月,该事件是中国政权对和平请愿民主及廉洁政府学生运动的血腥镇压,几乎所有的香港民众都支持这场学运。

通过基本法的时机是令人遗憾的,因当时北京领导人尚无法确认自身是否能继续掌握权力,故掌握控制权是关键包括掌控香港事务。在此时空背景下,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立法禁止谋反、分离、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偷窃国家机密及禁止地方政治团体与国外政治机构的联系。

本条款明确地赋予北京政权对香港的大众传播媒体及异议团体握有绝对的控制权力,由于担心遭到起诉,香港大众传播媒体甚至开始采用更多的自律措施。

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后已有五年多的时间,在没有此等法律的情况下,香港仍然维持相当的政治安定,但仍无法满足北京政权的权力欲望。二个月前,负责香港事务的中国副总理钱其琛(Qian Qishen)公开指出现在应实施第二十三条。

所有迹象显示香港政府最近确实密切与北京政权保持联系,双方并就草案内容及立法时间达成协议,这是为了确保香港的法律和中国大陆的法律一致,虽然依据「一国两制」政策及基本法之规定,香港应独立起草法律条文。理论上,北京政权也不应拥有香港立法议会制定香港法律的否决权。

所以三个月的谘询期只是在履行争取大众支持的公共关系,以及作为封锁来自香港境内及国外对本项法案关切的挡箭牌。但群众不会知道真相,提案内容只是很广泛的原则,并未列细节。

谁会反对判处任何与国外势力谋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且推翻政府的叛乱人士无期徒刑的法律(香港没有死刑)?

但提案内容同时提议赋予警察更多的公权力,允许警察遇调查符合第二十三条的大部份犯罪行为,且其合理认为若不立即进入将影响是项犯罪案件的调查时,可在警长的同意下,不需要搜索证即可破门而入搜查个人的房子或办公室。

真正的邪恶本质在详细的规定,但香港政府为争取民意支持,并未在谘询期间暴露邪恶。群众无法看到详细的文件,特别是正值香港经济灰暗期,群众更担心的是将会失去工作或减薪。

但如果仔细阅读,还是可以找出数项定时炸弹的蛛丝马迹。以下为二个例子:

中国大陆现在最憎恨的人士应是法轮功追随者,他们早已被贴上×教的标签,被中国政权关押及驱赶。目前香港的法轮功追随者还是合法的,香港政府虽然最近曾经逮捕国外的法轮功学员以及起诉他们,但仍然容许法轮功的存在。董先生在最近在享有会期特权保护的立法议会会期,指称法轮功为××。

依现行的草案,北京政权在中国大陆决定并称法轮功「危害国家安全」,鉴于香港法轮功是大陆法轮功的分支,香港政府必将采取行动对付香港的法轮功,换句话说北京政权是幕后操众者。

至于媒体的情形,设若某报报导现为人民解放军队占据的香港中央区主要商业位置将很快释放给香港政府,以重建为公署及商业的复合式大型区域,若此等消息来源为未经授权的来源,那么根据这项新法案有关PRC中央政权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联系资讯保护之规定,该报及报导本篇新闻的记者将构成犯罪行为。

前述例子及这样的规定对任何国家或本地的人民来说都是令人震惊的,很多香港以外的人士将质疑董先生及其政府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法律,答案很简单:北京政权指使他如此做。

如果北京三位高层领导人没有支持董先生,他不可能在七月一日时续任行政首长一职。根据最近建立的所谓责任制,所有资深官员都要对董先生负责,而董先生则只要对北京政权负责。如此一来,香港政府将成为北京主人的傀儡。

以此等不民主组成的立法机关,六十名立法议员中只有二十名会投票反对这项政府提议的法案,其余大多数的四十名立法议员则将支持这项法案,不论其有多么糟糕。再者,除非北京点头,否则香港都不可能拥有充分民选的立法机关,而要北京点头的条件是,北京领导人信任支持北京的政治团体将在一人一张票的投票方式中取得优势。

唯一尚待处理的是独立的司法制度,但在法律已实质授予政府此等权力的情况下,即使是最独立的法官又如何能保护人权呢?一旦通过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法律,北京势将充分掌控香港。

本文作者是民主党主席,民选立法议员及前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

2002年9月29日译

* * *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