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次委员会主席:反颠覆法将是媒体的大灾难(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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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华尔街日报二OO二年十月十日报导

香港新闻工作人员协会的新闻自由次委员会主席克里夫.贝尔先生于十月十日在华尔街日报发表文章指出拟议的法案:“将是媒体的大灾难”,他支持要求香港政府提出白皮书,贝尔先生的分析全文如下:

香港压迫新闻

如果我报导政治人物拥护台湾独立的言论,将会有获致什么样的结果?如果我刊登一份尚未正式公布的中国最高领导人的谈话,将会遭致什么样的结果?倘使未经官方宣布之前,我率先报导某一重要领袖的死亡或政府高层的替换,又会怎样呢?

香港政府在九月宣布要实施新国家安全法草案后,一名报导中国事务的香港资深记者对此表示了无限关切之意,许多记者都有同感。许多报纸也都有类似的疑惧,即使那些将采取亲政府立场者也不例外。

香港政府的协商文件指出数项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叛乱、煽动、主张分裂国土和窃取国家机密。有些是原已订为犯罪事项的,其余则为新订的犯罪行为--主要为主张分裂国土和颠覆罪。根据香港宪法--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政府有义务将这些犯罪纳入法律规范。

协商文件中有两处可能对香港新闻自由具极大破坏影响的是煽动和窃取国家机密,其它纳入规范的罪行则可能对出版稍有冲击。另外对协商文件提议赋予警察在未取得法庭授权许可情况下即可侵入民宅搜索与扣押物品的额外权力,也引起相当不安的疑虑。

煽动罪行重击新闻自由的核心精神,某些律师及民权团体认为这项罪行是过时的,根本就不需要。香港政府则称言辞或书面的通讯往来有时会严重危及基本的国家安全利益以及中国的安定。

香港政府反向辩称这项新的煽动罪行不致对新闻界造成负面影响,协商文件的内容是:“关键为在禁止…高危害性资讯以及保护表达自由二者之间取得平衡。”

其辩称单纯的舆论报导不致构成犯罪,除非是煽动其他人触犯谋反、分裂国土或颠覆,或引起足以严重危及中国或香港安定之暴力或扰乱公共秩序等的报导。最高罚则是严厉的--无期徒刑。

此外,协商文件提议有关煽动性出版品罪行之处理,其涵盖所有的出版活动:印刷、贩售、配销、进口及出口。知情与合理怀疑为构成犯罪之一项因素,另一方面也提供合理辩解的防御。处分是七年徒刑,远高于1997年之前目前仍然有效的殖民时代法律。

香港政府称所提议之法案符合公民与政治权国际公约并遵行基本法,但很多新闻工作人员担心在处理较具争议性的新闻时--如台湾、西藏、中国异议人士、法轮功等新闻,他们将在该法律的重击下体无完肤。且困难之处在于评论家不知道法律的真正用语,因为协商文件并未提供完整的草案版本。

香港新闻工作人员协会及其他民权团体认为本法之制定应严谨为之,以确保不会发生滥用的情形。

虽然香港政府提高保证以减轻评论者的担忧,评论者仍然对此等罪行条款的模糊特性持极端怀疑的想法,且认为北京与香港政府间已就罪行的模糊化特性达成协议,因此使猜疑情形更加恶化。北京与香港双方均已承认他们曾就本项议题进行讨论,香港的安全局局长叶刘淑仪迄今承认他们曾达成明年七月在本届立法议会会期结束前通过本法案的共识。

身为防卫机制的民权团体正在嘲弄一份名为「国家安全、表达自由及取得资讯自由约翰尼斯堡原则」文件,该份指引是1995年10月在南非起草的文件,确认唯有遇下列情况时才能处罚言论自由:意图煽动暴力、强烈暴力的可能性且言论内容与引起暴力之危机具直接与立即之关联。

这些被用以更为自由解释「公民与政治权国际公约」之原则,其自由程度显然已不见容于香港政府,在协商文件中香港政府称这些原则「尚未获国际规范的广泛接受」。

副检察长鲍伯.艾尔卡克则更进一步引述人权评论人珊朵拉.柯立佛的评论称约翰尼斯堡原则只是“较国际规范认同的程度更为保护表达自由”。鉴于新闻工作人员及人权拥护者间的普遍担忧,以及香港的不够民主,才是香港政府应起草国家安全法律条款之处。

新闻工作人员严重关切的其他事项为协商文件对于窃取国家机密之处理,词句用语本身即引起新闻工作人员之担忧。目前数名新闻工作人员及其他行动人士被中国以泄露国家机密为由遭长期监禁,最近的案例是AIDS(艾滋)行动人士万延海,其被指控泄露一份有关河南省输血丑闻报告,他算幸运的,由于海外媒体的高度关切使他获得释放。

香港公职人员机密条例是基于基本法,处理有关间谍以及六项主要领域之未获授权揭露资讯事项,包括安全与国防、国际关系、过失与犯罪行为的调查。虽然某些案件的指控必须证明有伤害事实,但不存在公共利益或事前公布等防御规定,而这些规定是保护新闻工作人员取得敏感资讯之要素。

香港政府的协商文件提供新的犯罪行为,包括新增一项类别“相关中国中央当局与香港行政特区间连系的资讯”。本项涵盖北京与香港关系之新类别令人困扰,中国与其特别行政区之关联性是关系到香港要如何运作之最重要因素,确实,香港政府对此没有透露多少讯息,因为太敏感了。

譬如,人们对北京与香港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会商性质所知不多,更遑论是否知道曾进行过会商,而且双方显然地已达成将于2003年7月推行新法案的共识。但是,强烈的公众利益理由让人们必须更清楚了解中港双方的执行方式。例如:人们问是否北京与香港对于新犯罪案的本质看法相同。

然而,如果记者想取得这些议题的相关讯息,一旦新法案实施之后他(她)可能会因泄漏被保护的资讯而遭到起诉。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公众利益做为防御后盾,记者在面对政府的行动时绝对是弱势的。

这些正是人权团体及新闻记者们所担心的,然而政府一再老调重弹:别担心,在明年初公布此法案之时,我们会提供足够的防卫措施。但事实上评论家对这些保证的效果存疑,除非白纸黑字将它们记录下来。

这也是为什么评论家们认为举行第二回合的协商来讨论法案内容的文字是至关重要的。许多政治家、律师及人权活动家们已经提出这样的呼吁。被誉为“香港良心” 的前政务司长陈方安生也提出了相同的呼吁,但是政府拒绝进一步的协商。

一旦新法案实施后,对于政府是否会审慎地去执行的疑问也随之而来。这也许会因北京方面及其在香港的“友人”的施压程度而定。也许亲北京团体一开始呐喊,则律政司长就会感到必须有所行动,这也会为将来的行动立下先例。

讽刺的是最大危机是来自于此法案对媒体所造成的寒栗效应。媒体对中国敏感问题的报导已经开始有了自我审查的趋势,其中包括台湾、西藏、法轮功、大陆异议人士及与国家和政党领导相关的内部工作及人事等。许多媒体机构觉得没有必要自找麻烦对这些事情展开自我审查。

一旦新的国家安全犯罪开始生效,这个趋势将可能会更为恶化。出版品及新闻播报人员势必对于采访台湾领导人或是海外的中国异议人士感到却步。最终这将会是新法案所导致的最大冲击。

贝尔先生是香港电台的资深编辑,也是香港新闻工作人员协会新闻自由次委员会主席。

2002年10月15日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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