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重庆市武隆县医务人员、法轮功学员冯志兰女士被绑架、非法判刑三年,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被劫持到重庆市女子监狱,遭残酷的迫害,被恶徒拉着头发往墙上撞,直至出血,用脚随意踹肚子,不许上厕所等,被折磨致病危、保外就医,于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含冤离世。
冯志兰与表妹熊红卫(熊红伟)二零一四年六月被武隆县国保大队绑架,在看守所非法关押一个月。因为冯志兰血压高达二百,血糖指数升至三十以上,看守所不敢继续关押,取保候审回家。二零一五年六月,武隆县法院在明知冯志兰身体各方面都处于病危状态(多次大小便失禁)的情况下冤判她有期徒刑三年,拒绝了她再次检查身体的正当要求,将冯志兰送入重庆市女子监狱迫害。
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冯志兰和熊红卫被绑架到重庆市女子监狱,监狱违反规定不检查身体就将二人收下。当时冯志兰血糖指数三十,血压高达二百;熊红卫血压高达二百二十。冯志兰遭种种折磨,二零一五年底,身体消瘦,吃不下饭,多次要求检查身体,监狱方面一直拒绝她的正当要求,导致冯志兰于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五日含冤离世。
以下是冯志兰生前自述被迫害经过:
我是一名医务人员,治了很多病人,可是对自己的身体却无能为力。长期的神经衰弱,偏头痛折磨着我;工作生活中的种种矛盾和不如意真的无法承受,我的人生走到了瓶颈阶段,觉得找不到人生的意义。一九九八年五月的一天,我在三王庙广场看到有一群人在炼一种功法,动作优美,音乐也很动听,我就跟着他们比划起来,有人主动帮我纠正不正确的动作,告诉我是免费教功。我请了一本《转法轮》回家。当天晚上,我就睡了一个好觉,从此偏头痛和神经衰弱远离了我,走路一身轻,皮肤越来越好。以前那些让我耿耿于怀的家庭矛盾也看淡了,家庭和睦,全家沐浴在法光中。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迫害发生之后,我们失去了学法炼功的环境。但是我没有放弃,承受着来自单位和家庭的压力,自己在家中坚持学法炼功。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有人从外地带回了几张资料,上面写着江泽民把一百一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出卖给了俄罗斯,原来他是一个汉奸卖国贼。我和几个同修把这几张资料贴了出去。第二天,我就被国保大队的代元理、郑小兵、江流绑架到武隆县看守所,还把我五花大绑,押在汽车上游街侮辱。非法关押半年后才放我回家。
二零零九年七月,国保大队的易三、郑小兵又非法抄了我家,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冤判我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
二零一四年,我和表妹熊红卫再次被武隆县国保大队绑架,又非法关押了我一个月,因为我身体出现病危状态(血糖三十,血压二百),看守所不敢继续关押,让我取保候审。二零一五年多次开庭,最后冤判我三年有期徒刑。期间多次拒绝我检查身体的要求,坚持把我送入重庆市女子监狱迫害。
在一监区新犯组,有一个互监组是专门强制转化法轮功学员的。因为狱警有任务,转化多少个法轮功学员可以得到奖金,狱警又把这个任务交给包夹的毒犯(一般都是没人性的),承诺她们转化一个得多少分,或者是记一个功。毒犯为了记功减刑,又有狱警撑腰,拼命折磨法轮功学员。
法轮功学员不可以和互监组以外的人说话,如果有人看到这种情况,整个互监组的人全都要被扣分,停止购物,停止买加菜(就是你自己的钱都不让你用),这还是共产党的连坐制。法轮功学员永远是被严管(不可以每月打电话,寄信,只能在每年的几个节日给家人通话,不可以和互监组以外的人说话)但是有一点让其他刑事犯人非常羡慕,就是法轮功学员三个月可以在监狱医院检查一次身体:心电图,X光,抽两管血(我想现在大家明白了,就是为了活摘器官配型)。我亲眼看见一个法轮功学员拒绝检查身体,被包夹的毒犯当着狱警的面殴打。
在互监组,我遭到了残酷的迫害,包夹犯田某等人为了转化我,辱骂我,拉着我的头发往墙上撞,直至出血,用脚随意踹我的肚子。不许我上厕所,有一次我拉肚子,她们不让我上厕所,我实在忍不住就拉到了裤子里。田某等人又强迫我在走廊里跑步,伴随着跑步的脚印粪水也流在了地上,她们又强迫我跪在地上一个脚印一个脚印地清理。这时,她们就像打了鸡血一样在旁边哈哈大笑。这种毫无人性的事情几乎天天都在发生,而且都是在狱警的授意下进行的。这种利用监狱中的人渣败类来迫害大法弟子的惯例就是重庆市女子监狱的所谓先进经验。在日复一日的折磨下,我说了对不起师父,对不起大法的话,写了“五书”,这些都不是真心的,都是在人间地狱的高压下说的假话。
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开始,我就开始吃不下饭。我向警官要求检查身体,申诉我身体情况,她们说我矫情、装的。到了二零一六年元月,我完全无法进食,在和家属接见的时候,家人提出检查身体的要求,监狱也多次推诿。最后在我处于病危状态下才给我办理了保外就医。这就是重庆市女子监狱这个人间地狱对我的迫害。
另外,我的表妹熊红卫被武隆县法院重判七年,也在重庆市女子监狱四监区被残酷迫害,警察和包夹强迫她骂师父,骂大法,她们殴打她,用胶带缠住她的嘴巴。她血压二百二十,身体不合格,监狱却违反规定接受了她。
* * *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