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百姓申冤怎么这样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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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脸上喷辣椒水,手铐脚镣加身,坐铁椅子,剥夺正常睡眠,因信仰身陷冤狱的加拿大公民孙茜,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遭受如此酷刑,控告当事警察的诉状却无处投递。七十八岁老母半个多月的辗转奔波,换来的是一个大大的失望。

酷刑演示:铁椅子

自从得知孙茜遭受酷刑,她的母亲和妹妹心里又痛又急,要控告四个警察知法犯法,还孙茜一个公道。

12389,是公安部开通的“全国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举报电话”,拨通电话后回复说:第一看守所不是他们管辖范围。可是他们又不能提供看守所的直属上级,反复拨打多次,不肯立案调查。

无奈之下,家属只好走上了投递诉状之路。2017年5月31日,第一次来到北京市纪委监察局信访接待室,也说这不是他们的管辖范围,并说要控告方自己获取现场录像资料方能受理。可是录像材料在看守所里,哪里是平民百姓可以随意取得的。信访接待室推到北京市公安局。

家属到了市公安局,又推说朝阳分局是直属上级,得找他们;到了朝阳分局,又推说这事还得找纪委监察局信访接待室。

孙茜家人被推来推去转了一大圈儿,2017年6月3日第二次到纪委监察局信访接待室,接待员工号是25号,看过资料后直接说不受理,要等到相关案情有结果才行,然后就转过头不再说话了。跟他要这个说法儿的文件,25号接待员直接就离开座位走出接待室,不再出现。

孙茜老母亲等了很久不见其人,转问其他接待员,回复说:同事已经给出答复,其他人不能再答复了。

回家后咨询律师,四处查找相关规定,究竟这个诉状应该投给谁?最后,查找到北京市纪委监察委的职权范围,他们应该是受理部门。而且,关于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理所当然的应由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有责任提供为什么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另外,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看,主要也是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各种材料审查其行为是否合法。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仅要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而且应对提供的材料加以证明。”

依据这条规定,纪检监察委25号接待员的回复是与此相矛盾的。

2017年6月19日,第三次来到纪委监察局信访接待室,这次接待员的是工号33号(据说是主任接待员)。查过身份证件,找到已经去过2次的记录,直接把控告材料退回,说以前答复过,不再受理。孙茜家人向他列举法规的规定,还没等说完,33号接待员已经起身离开,喊其回来,就像没听到一样,径直离开了接待室。

接待室内4个工位已空无一人,孙茜老母亲急得要哭了,经陪同人劝解,才带她离开了。

至此,历经半个多月的控告,以多个政府机关的不作为而暂被搁置。但是,孙茜家人不会中止要事实真相、要法律公正的继续努力!

在此,呼吁加拿大政府和所有正义人士,继续关注并积极营救孙茜,帮助无辜蒙冤遭受酷刑的孙茜早日走出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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