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保定阜平县法轮功学员段建花被非法抄家,五月十二日被绑架,五月二十六日被非法批捕,已经身陷囹圄两月余。段建花的丈夫陈海军救妻不成,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控告阜平县公安局、检察院、保定市看守所执法犯法,迫害好人。
段建花和丈夫陈海军(未修炼法轮功),家住保定阜平县阜平镇城厢村。三月三十一日早上八点刚过,县委人员杨金龙带四人打着“扶贫”的幌子,到县城赵家沟段建花家。他们进院后,到各个房间乱翻,当发现她家有法轮功资料后,通知六一零和公安人员带车非法抄家、抢劫。段建花被迫从后窗口走脱。家中价值二万有余的物品被劫掠。
四月七日,阜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人员又到段建花家骚扰,由于段建花当时被迫流离失所,国保大队人员把她小叔子叫到公安局做笔录,当她小叔子告诉他们:听说炼法轮功的人都挺好的,是在做好人。国保大队人员挥挥手,就让他回家了。
随后,国保又电话通知段建花的丈夫陈海军到公安局做笔录。陈海军没有修炼法轮功,人很正直善良。国保大队人员对他说:我们要发全国通缉令通缉她。陈海军回答说:你们发国际通缉令,我也不怕,一她(段建花)没干坏事;再有她修炼法轮功后,原来身体的各种疾病不翼而飞,一个药篓子变成了家中里里外外都她自己打理了,我不能阻止她干好事吧!
国保大队人员又说:你要好好管管你妻子;听说你的孩子在读大学,这事对孩子将来分配工作影响很大的。段建花的丈夫告诉他们:我管不了我妻子;再者孩子的命天注定,分配工作有没有影响,你们就别操心了。最后陈海军在笔录上签字,回了家。
面对妻子信仰真、善、忍,做好人而遇不公、遭绑架,陈海军写就《刑事控告状》,送阜平县公安局、检察院、保定市看守所各一份,同时抄送河北省高级法院、国家最高法院各一份。下面是陈海军的《刑事控告状》的部分内容。
本人妻子段建花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被非法侵害之事实
我的妻子段建花于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在家中被阜平县公安局绑架,次日上午即被劫持到保定市看守所非法关押,五月二十六日经阜平县检察院非法批准对我妻子执行所谓的逮捕至今,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已有两个月有余。而阜平县公安局给我妻子冠以的罪名是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
本人认为,阜平县公安局、阜平县检察院和保定市看守所对我妻子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已经构成滥用国家法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共同犯罪。
三月三十一日,阜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不法人员曾闯入本人家中非法搜查,并意欲绑架我的妻子,因我妻子机智走脱,才未得逞。但我妻子的个人合法财物:打印机八台、电脑二台、大法书籍七十余本、大法师父法像三张、播放机六部,价值超过两万余元的东西被抢走。
什么是公正适用刑法第三百条的理性思维
阜平县公安局对我妻子段建花冠以的罪名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其实,这是刑法第三百条的具体规定。作为段建花的丈夫,我自然要问阜平县公安局:为什么给我妻子冠以这样的罪名?
对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这一罪名,我认为,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是犯罪的手段;第二部分,破坏法律实施,是犯罪的危害。
在第一部分,首先说清什么是会道门、什么是邪教组织、什么是迷信,才能说清楚什么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的犯罪;同样的道理,在第二部分,首先要说清什么是法律。只有说清了什么是法律,才能说清什么是法律实施;只有说清了什么是法律实施,才能说清什么是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
我认为,这是法治社会下,作为执法者和公民公正适用刑法第三百条惩治犯罪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必须具备的理性思维!
阜平县公安局、检察院警察和检察官的蛮横与霸道
作为段建花的丈夫,本人有权利知道自己的妻子是否违犯了法律。作为公民,本人更有权知道作为执法部门的阜平县公安局、检察院是否存在徇私枉法、渎职失职、滥用职权的问题!
从情理上讲,执法部门给一个人扣上某种罪名限制其人身自由,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文明执法的角度,是不是应该主动给本人和其家人做出耐心细致的解释?
我曾经多次到阜平县公安局、阜平县检察院主张我的公民权利。但我得到的:要么就是不让我进门;要么就是互相推诿;要么就是回避问题。
六月二十一日,我再次拿着两份书面反映问题的材料到阜平县检察院、公安局反映问题。还不错,在检察院,一位返聘的工作人员接待了我。我向他递交了书面材料。他看后,竟说看不懂。我不理解他是真的看不懂还是故意装作看不懂。
阜平县公安局阜公(国)捕通字(2017)第22号《逮捕通知书》明确写着他们对我妻子执行所谓的逮捕是经阜平县检察院批准的。
我提出要看阜平县公安局提请逮捕我妻子的所谓建议书。阜平县检察院的这位接待人员竟然说:那东西是随便让人看的吗?你想看就让你看?
作为段建花的丈夫,我当然有权利看!并且我想知道:阜平县公安局在这份非法的建议书中是否忠实于“事实真相”,是否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的违法行为?我作为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我又怎么不能看?
这位工作人员的做法,显然对本人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民主监督权和知情权已经构成侵害!但这位工作人员却说:我们是按法律程序办案!
这位工作人员拿给我一些法律条文,当我提出:这些条文都没有认定修炼法轮功违法,甚至都没提到法轮功三个字!这位工作人员让我看了一份落款是江泽民的一份文件:告诉我说,这是一九九九年中央常委表决过的,江泽民亲笔签字的文件。法轮功是国家定性的。
当说到我妻子段建花的事,他说:“上边已做了批示”,不是我们想怎样就怎样的。这位接待人员一再强调:他们是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最后,我指出:这样对待我妻子是违法的,我要控告那些违法的人!这位接待人说:随便告,段建花的案件是市检察院批准批捕的,你到哪告状都行,只要有人受理就行!显然一副盛气凌人、满不在乎的姿态!
从检察院出来,我又到阜平县公安局递交反映问题的书面材料,公安局的人告诉我,这种事你只能找国保大队大队长贾晓晖,这种事公安局不管,他说了算。于是我又到国保大队找人,国保大队连个值班的也没有。我给贾晓晖打了电话,贾说,正忙没时间,说下午再说。下午我到国保大队,也没见到一个人,更别说见到贾晓辉了。
这就是我们纳税人养活的国家机关!这就是执掌国家“公权力”肆意践踏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的迫害,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真正犯罪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是惩恶扬善的!所以,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就是惩恶扬善的过程。所以,对惩恶扬善的破坏,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破坏,就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像我妻子一样的千千万万大法弟子,信仰真、善、忍修心向善做好人,这自身就是对以惩恶扬善为本质的法律实施的支持与维护。反过来,对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提升社会整体道德的法轮功及其信仰群体的打压,不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吗?
真正的法律,应该像天理一样,具有永远的追溯力。谁破坏国家法制建设、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历史犯罪,必须依法予以追诉和清算!
同样,没有对中共这个信奉马克思主义邪教组织的利用,仅靠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的几个人,是不可能发动和维持至今已长达十八年的对法轮大法信仰群体邪恶迫害的!
所以,江泽民极其邪恶的帮凶对法轮功信仰群体的灭绝性迫害,才是利用中共这个信奉马克思主义邪教的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真正犯罪!
通过上面的论证,足证本人对阜平县公安局、检察院故意颠倒善恶正邪、滥用国家刑法、执法犯法犯罪、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控告完全成立。
阜平县公安局、检察院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起诉书、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我曾要求阜平县检察院出示阜平县公安局提请逮捕我妻子段建花的所谓“逮捕建议书”。而阜平县检察院的接待人员蛮横霸道的不向本人出示。其实,我不用看到这份“逮捕建议书”,就能断定:阜平县公安局,绝对“故意隐瞒了事实真相”。
为什么本人这样肯定地说?因为假如阜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警察在提请对我妻子的所谓的逮捕建议书中,忠于了“修炼法轮功、修心向善做好人、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实真相,我相信,阜平县检察院的检察官绝不会批准这样的建议!
我也肯定地说,如果阜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警察,全面公正的了解了“修炼法轮功、修心向善做好人、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实真相,他们绝不会再做助纣为虐、滥用职权、滥用刑法、迫害大法弟子的恶事。
他们不做迫害我妻子的恶事,今天也就没有我对他们的控告。假如他们真的明白了真相,自己的良知会觉醒,他们会正用法律、依法抵制和制裁迫害大法的犯罪!倘如此,这些人就真的得救了!倘如此,我为他们真正的得救高兴都来不及,我又怎么会控告他们呢?
那么,法轮功被迫害的事实真相是什么呢?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法轮佛法,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先生创始并弘传于世。法轮功奉行真善忍的修炼理念,要求修炼者必须重视心性的修炼,严格按照真善忍的原则时时处处做好人。法轮功的修炼,不仅在祛病健身方面显示出神奇的效果,许多身患顽疾的修炼者在很短时间内各种病症不治而愈;关键是,法轮功的修炼对提升整个社会道德和精神文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仅几年的时间,法轮功迅速传遍中国大陆,并飘洋过海,洪传于海外。修炼人群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族裔、不同肤色、不同年龄和不同的文化背景,修炼人数超过一亿人。
法轮功作为佛家修炼大法,自然尊奉着佛家以慈悲为怀,修善,遇事能忍,戒杀生,讲究业力轮报和因果循环,普度众生等等的价值观。由于法轮功崇奉真、善、忍,是衡量善恶好坏的唯一标准;真、善、忍是宇宙最高特性,所以法轮功被修炼界奉为佛家之高德大法。
从人类对佛法是宇宙真理的普世认知,到法轮功真善忍的修炼理念、再到亿万大法弟子世界范围内修心向善、道德升华、福益社会的修炼实践,都能充分证明法轮大法是佛法真理和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正法。
法轮功已经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法轮大法的主要著作《转法轮》被翻译成四十多种语言在全世界发行。因为法轮功在提高人类健康和提升人类道德方面的突出贡献,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大师受到世界各国政府褒奖三千多件。这就是法轮功真相。
一九九八年,已故全国人大前委员长乔石先生组织在京的一大批退休老干部分赴两广和东北三省,对超过上万名的法轮功习炼者进行了普遍调查,调查发现法轮功在祛病健身方面有奇效:祛病健身有效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七以上。一些身患绝症的习炼者,修炼法轮功不长的时间,神奇的不治而愈。
关键是法轮功所倡导的真善忍的理念,教导人遇事能忍,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无条件向内找自己等等的修炼原则,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提升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调查的结论是“修炼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当时的报告呈报中央,某领导批示说(大意):仅从节约医疗费的角度,一名法轮功修炼一年节省医疗费一千元,一亿法轮功习炼者一年节约医药费就是一千个亿。节省下的这笔钱用于经济建设多好!
想一想:为什么那么多人遭受迫害还要坚持对法轮功的信仰?这其中很多是高级知识分子,这些人为什么面对失去生命、失去自由而不放弃大法的修炼?
我写这样一段文字,在别人看来似乎与我的控告没有关系。江泽民诋毁法轮功迫害大法弟子,真正受害的,是被邪恶谎言蒙蔽的普通民众,这其中包括你、我、他。
阜平县公安局故意隐瞒“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真相,对每个公民的知情权都构成了侵害。这种故意隐瞒,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构成了违法犯罪,关键是造成阜平县很多人继续对法轮功误解和仇视、对大法弟子误解和仇视。要知道,法轮功是佛家修炼的法门。佛法教人修心向善,普度众生。仇视佛法、迫害大法弟子,这是万劫不复的大罪!听不进去大法真相,到头来,受害的是自己。
刑事诉讼法既然规定: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受到法律追究。阜平县公安局具有故意隐瞒法轮功事实真相的事实,请保定市检察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也许阜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警察会以无法获知这些法轮功真相为自己开脱罪责。大法弟子十几年坚持不懈讲真相,法轮功真相已大白于天下。这些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退一步说,仅仅出于公正适用法律的需要,阜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警察也应对法轮功的真相做出全面客观的了解,并应在逮捕建议书中做出忠实于事实真相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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