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贵州省贵阳市法轮功学员陈贤忠,男,七十二岁,在贵阳市南明区看守被非法关押一年多后,于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一点多到四点多,在南明区法院被非法庭审三个多小时。
法庭外及周围除法轮功学员在默默声援外,没有特别布置的警车、警察或便衣等。
在庭审现场,有审判长秦家柱和两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两名公诉人、(李、陈)两名辩护律师、当事人陈贤忠、两名法警,在旁听席上还坐着十几位陈贤忠的亲人和朋友。
二零一八年六月九日(周五),律师通知陈的家人说:六月十一日(周一)上午十点在南明区法院开庭。因双休日的间隔,陈贤忠的亲人和友人们很多都没得到庭审的消息。部分亲人和友人们从早上六点多就已经赶到法院。原定上午十点的开庭,却一直到下午一点多才进行。庭审三个多小时,到四点多结束,在二点多钟有一次休庭时间,大慨十分钟左右。
陈贤忠是上午十一点钟前被押送到法院的;中餐时法警要家人给陈买包子,休庭时家人将包子送给陈时,却又遭法警凶恶的拒绝。李律师当场指出法警的违法行为,一警号为520066的法警和李律师大吵起来,后来法警说是看守所那边叫不让吃,这样陈被迫饿着肚子。
庭审那天特别是中午后下着暴雨,天气很冷,人们穿着长衣长裤、甚至是毛衣背心的,可陈贤忠老人穿的却是短裤和短袖衣服,这样陈被冷得发抖。在“法庭调查”的时间里,陈虚弱得身体不能站立,三次往下坐时,都被法警拽起,这样陈被迫强行站立。
一、 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诉人出示的所谓“证据”:说是被告陈贤忠用手机发出的“宣传法轮功”的微信。
公诉人共出示所谓的“证据”共三份:一份是公安询问陈时的问答笔录;第二份说是“证人”提供的,陈的手机发出的微信文章标题,共有:《欺骗了四代中国人的谎言》、《藏字石三退保平安》、《天赐洪福》、《平安是福》等五篇文章的标题);第三份是没有陈签名的“物件清单”,那是一穿电工服的人,以查看电路为由,强行敲开陈的家门后,又一群穿电工服的便衣和穿警服的警察,闯入陈的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强行抄家所得到的。
这就是所谓的“书证”、这就是公诉人代表国家给法轮功学员陈贤忠定罪判刑的全部证据、这就是什么触犯“《刑法》三百条”的所谓“证据”?
二、被告与律师对“证据”的否定
被告人陈贤忠说:我不会网络操作,当然就不会、也不可能、也就没发过公诉人出示的那些文件;手机是我的,我放在自己家里的桌上,是被那些人抢去后,说我共发了一百三十九个文件。我不理解,更不承认,那几张图像我看不懂,也从没看到过。
李律师是用提问方式来辩护的。
问:陈贤忠你炼功的意愿是什么?
答:为了身体健康,因我胃痛难熬,还头痛难忍,我老伴一身是病,炼功后都好了,我看见老伴的神奇变化,就走进到大法修炼中来了。
问:你被抓是因为有人在你家炼功吗?
答:不是,是学法,读书,修炼心性,做好人。
问:你被强行抄家后,你还认为那些人是电工吗?
答:我相信,因为他们穿着工作服。
问:那些穿警服的人向你出示证件了吗,是哪里的警察?
答:我不知道,他们没出示证件。
问:他们有口头表示吗?
答:什么都没有!
三、法庭辩论
陈贤忠和辩护律师围绕公诉人提出的:陈犯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进行辩护:
陈贤忠说:请问公诉人,我利用了哪个邪教?破坏了哪条法律实施?邪教、正教你根据什么而定?我只是修真善忍做好人,从未做过坏事,你根据什么说我是邪教的?(而公诉人却不回答他)。
律师(对公诉人)提问说:
(一)抄陈贤忠的家,没有出示任何的相关文件和证件,就是私闯民宅;这样抢来的证据是非法的,既是“非法的证据”,能作为“合法的证据”吗?;
(二)当事人不清楚、不认可、不签名的证据能作为定罪的合法证据吗?
(三)公诉方应拿出实证来,比如:欺骗了四代中国人的谎言是指哪四代,是清代、明代、宋代、还是唐代?是什么谎言?“藏字石”三退保平安中藏的是什么字?三退是哪三退?为什么会三退保平安?《天赐洪福》是什么具体内容?
(四)收到这些微信的证人,为什么公诉人认为不必要出庭作证,是怕穿帮吗?
律师说:最高检今年二月开始实施的有关规定强调:对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材料要详细、证据要确实、要充分;而公诉人仅凭云岩区公安移交过来的那些不合法的证据,就给我的当事人陈贤忠定“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这对我的当事人陈贤忠是极不公平的;如果法庭也不能出示任何的确实证据,就判我的当事人有罪的话,那不是以法依法量刑,而是以权以情量刑;再说,法轮功是什么,谁能说得清楚;正教、邪教也不是法庭有权定的,邪教对人民对社会,必造成危害和恶果,法轮功对人身心健康有益,提倡真、善、忍的普世价值,他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伤害和恶果了吗?恰恰相反,那谁能说他是邪的,除非是傻子;然而公诉人面对律师的诸多提问,如: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等都没有作出任何实质性答复。
四、庭审最后
最后,审判长向公诉人、辩护律师和被告询问还有什么时?
公诉人表示:“没有”。
辩护律师说:(一)我的当事人受到非法抄家、关押、起诉,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刑法三百条根本就不适合用在我的当事人陈贤忠身上。(二)他本无罪,应无罪释放。
被告陈贤忠说:我不能认可公诉人的控告,我信仰真善忍,没有违背现行的中国《宪法》和《法侓》;我当兵后,一九六八年入党,二零零五年退党,是因为我看到贪官太多,违背了我入党时的意愿,我就自然要退出,我做好人,炼功健身,我没有犯罪。我要求当庭无罪释放!
最后,审判长秦家柱宣布择日宣判,休庭。
整个庭审过程中,因审判长表现出没有偏袒某一方,而使得庭审现场平和和平静,被告人和辩护侓师都能够按相关法律做无罪辩护。为此,旁听席上陈贤忠的亲人们都听明白了,修炼法轮功正是在国家法律允许下的行为,根本不违法。
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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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涂竹君、付雯、黄小春、颜静、孙颖
书记员:高融融 、李劭、李玫
法官:周叶、贾超、鲁迪:18008512762、罗世燕:18008512587、任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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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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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黄林
副检察长:邹晓华
检察员:陈娜娜、刘涟、徐丽丽、张永东、杨登科、唐亲、张伟、李程、王鸿、饶谋、甘霖、夏宏宇、管珂、姜小强、郭进、邓海英、屈金峰、刘玉、向丹、罗品、管珂、刘懿、王筑煜、杨红信、欧恒18786695379
代理检察员:文露露、郭翀、苏渊、苑昊亮、史勇、刘洁琼、杨海、曾丹、温春风、罗匡、苑昊亮、董志远
书记员:宋雨奇
3、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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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分局国保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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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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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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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春芝,警号:NM0147,电话:15285160216,职责:协助社区民警巡逻、调解纠纷、发放身份证、登记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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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民警
姓名:李娟,警号:037269,电话:13985558027,职责:办理户口及身份证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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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曾德斌,警号:041803,电话:15608518003,职责:松山南路社区警务工作
姓名:罗国平,警号:007609,电话:13885144499,职责:遵义中路社区警务工作
姓名:杨宏图,警号:006126,电话:13312285626,职责:中山南路社区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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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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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徐重贵,警号:035303,电话:13985565418,职责:负责辖区巡逻防范工作及110接处警工作
报警电话:0851-85815040(24小时),投诉举报:0851-85506485
户籍民警
姓名:晁英,警号:007509,电话:0851-85828595,职责:办理户口及身份证相关业务
社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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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晏梨力,警号:037272,电话:13310409617,职责:负责兴隆社区工作
姓名:饶黔华,警号:005649,电话:13984825966,职责:负责电力社区工作
姓名:赵磊,警号:041858,电话:18302678040,职责:负责纪念塔社区工作
姓名:杨后强,警号:008473,电话:13984162688,职责:负责神奇路社区工作
姓名:唐浩淇,警号:041857,电话:15985145079,职责:负责箭道街社区工作
姓名:刘若,警号:041862,电话:13984347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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