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广西南宁市法轮功学员吴炳阳被非法关押十个月后,于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被非法开庭。法庭上,吴炳阳和两位辩护律师都做了无罪辩护。面对公安人员明显的违法行为,公诉人无奈,要求审判长休庭。
修炼法轮大法之前,吴炳阳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曾经被病痛折磨的生不如死,尤其是经常大量吐血,简直难以承受。由于身体不好,心情也不好,脾气很暴躁,他经常和妻子及家人吵架。自修炼法轮功后,各种疾病不治而愈,不但得到了一个健康的身体,而且在家尽丈夫、孝子之责,挽救了那濒临破裂的家庭;在外和睦邻里,吴炳阳是大家公认的好人。
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上午九点左右,南宁市青秀区及南宁市长岗岭派出所的便衣警察五、六人,闯入吴炳阳家中,他妻子问他们是什么人,他们只说是警察,未报姓名,这几个警察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就非法抄家,他们在吴炳阳家中四处乱撬,翻箱倒柜,角角落落,每个房间都翻过几遍,最后,抢走了法轮大法书籍、师父法像及所有的法轮大法资料,劫走笔记本电脑一台。接着,便衣警察开始审问,问资料哪来的,还问了有关炼功的其它情况,问完之后让吴炳阳签名,吴炳阳没配合。便衣警察又恐吓他弟弟吴炳跃说:你是这家中的户主,由你代签。并强行让他弟弟在一张纸上面签字。然后警察将吴炳阳劫持到南宁市长岗岭派出所。
家人以为吴炳阳被劫持二十四小时后会释放回来,谁知第二天上午,长岗岭派出所打电话给他妻子,谎称吴炳阳突发心脏病,已送南宁协和医院。他妻子及家人赶到医院,询问医务人员却全然不知。找到公安的有关人员,他们不允许探望。
吴炳阳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后,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予以逮捕,被绑架到南宁市第四看守所进行迫害,非法羁押至今。
吴炳阳九十多岁老母亲整日为儿子担心,终日焦虑不安,常常以泪洗面,本已体弱多病身体哪经得起如此打击?老人曾一次次病重住院,前几年每次住院都是吴炳阳在床前喂水喂饭,端屎端尿,日夜陪伴。这一年来,老母亲一次次在病床上望眼欲穿地盼望儿子的归来,不难想象,面对病床前空缺的位置,年迈的老人会是怎样的一种心情,那种对儿子深深的思念与牵挂,又岂是一个“痛”字能表达出来的!
一年多来,吴炳阳的亲友们都期待公检法人员能遵照法律,主持公平正义,早日释放吴炳阳。
直到二零一八年三月法院才开了个庭前会议,当法院得知辩护律师要在法庭上做无罪辩护,便推迟了开庭。
五月三十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吴炳阳在法庭上正气凛然地说:你们拿什么证实我张贴和派发有关资料?他要求司法人员不要执法犯法。
两位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都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律师指出:公安人员在没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将当事人行政拘留直接转为刑事拘留,是违法行为,是绑架,应撤销他们的违法行为。律师指出,公诉人指控的“事实”不是“犯罪事实”,而且取证程序违法,更与指控罪名没有关联性。南宁市长岗岭派出所的警察在抓人、搜查时,没有出示工作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没有家属签字。办案机关没有依法向家属送达拘留、刑事拘留决定书及被逮捕情况。
面对公安人员明显的违法行为,公诉人觉得庭审无法继续进行,只得无奈地要求审判长休庭。
综观吴炳阳的整个案件,是没有证据、没有事实,甚至是违法的,可列举以下法律依据:《警察法》第一章第七条(法治原则):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警察法》第五章第九十一条 (表明身份和告知):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或者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的依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警察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检查搜查):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搜查证明文件,可以对与涉嫌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或者搜查。检查或者搜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而南宁市长岗岭派出所的便衣警察及执法的公安人员在没有得到主人的允许,在没有任何检查、搜查的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闯入居民家,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闯入后,任意搜查、检查私人住宅,明显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查扣私人物品涉嫌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根据宪法法律,修炼法轮功完全是合法的,是信仰自由,因此法轮功学员吴炳阳不应受到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询问、搜家、绑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在对待吴炳阳的案件中,公检法机关就此不收集证据,没有现场的实物证据和举报犯罪的证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全面收集证据的法律规定。
起诉书指控吴炳阳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任何犯罪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那么,吴炳阳的行为究竟给社会、给国家、给他人利益造成了怎样的损失?因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案必然没有被害人;因为本案没有被害人,也就可以肯定本案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本案在公检法各个阶段中,办案人员都没有告知当事人究竟破坏了哪一部、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
希望政法系统的有关人员在针对吴炳阳的指控中,在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明知是无辜时,不要麻木着自己;希望那些仍在诬判、冤判法轮功学员的公检法人员,用善念对待这些无辜、善良的好人;希望那些还在等待观望甚至还在参与迫害的各级人员,一定要看清当前中国时局的大势所趋和人心所向,主动抵制迫害,在职责范围内保护法轮功学员,给法轮功学员提供各种方便条件。
许多人觉得中共迫害法轮功和自己无关,这是错误的认识。在这场善与恶、正与邪的较量中,沉默其实就是怂恿邪恶,沉默就是邪恶的帮凶,因此保持沉默,保持所谓的中立是没有选择,其实质是帮助了邪恶,助长了邪恶的气焰。现在天灾人祸不断,就是一种警示。
也许你们认为法轮功学员们在恳请执法人员在给他们一个公道,帮助他们维护信仰自由。实质上,是不是也给了执法人员们一个展示正义良知,对得起自己和家人,避免遭到清算的机会呢?等到迫害停止的那一天,法轮功学员可以不怨这些执法人员,但是,这些执法人员的良心能饶过自己吗?老天爷是绝对公平的,一定会惩罚作恶者。在这场制止迫害的过程中,是助纣为虐,随波逐流,还是肩扛道义,为良知伸出援手,那就是一种选择!真心的希望相关人员明白真相,顺应天意,做出真正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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