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条开启压制香港之始,请勿牺牲香港自由!
我们是位于香港的区域性非政府组织。如同其他人士及组织,我们之所以选择香港设立办事处,是因为香港的相对自由及其尊重法律的环境。同时,通过高效率沟通系统的自由流通信息,给本地区人民创造了与国际合作及交易的极大便利。所有这些的便利将香港打造成国际社会极为珍贵的一部份。
然而我们深切关注最近香港政府公布「执行基本法第23条提案」谘商文件的立法提案,将损毁香港人权及法律,特别是当本项立法提案成为正式的法律时,将威胁香港人民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及信息自由等权利。
我们对第23条立法提案的担忧源自于下列数项关注。
首先,现行的谘商文件仅提供立法提案的概要,而其实质内容并未详细定义,这将造成混淆法律的不确定性。立法提案提及诸如叛国、国家分裂、煽动叛乱及颠覆等主要的罪行都意义不明,此将容许政府运用本项法律作为禁止人民权利的武器,而不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利器。
其次,禁止香港境内任何经中国大陆中央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而压制其它组织之意图显示,免除香港政府在这类事件上的任何责任或管理权力。依据本项特别提议,香港对“国家安全”之界定将由北京决定,香港本地的组织将在未经香港法院之监督及保护下被定为非法,并因此损害“一国两制”模式。
第三,谘商文件对扩张警察权力一节有太多的不确定性,谘商文件授予警察在未获任何法院批准令之情况下,仅以调查为由就可以直闯私宅进行搜索及扣押资料。如果并不是要软化或危害法律,签发批准令司法体制的监管功能仍应保留。谘商文件有关本节明显地授予警察过大的恣意权限,且任何级别的警察皆可为之。
第四,立法提案扩大非法揭露信息条款一节,有可能限制信息及媒体自由,就“国家机密”之认定,实质上只是令人不安的政治性评论或结论,都有可能被视为是“国家机密”。虽然谘商文件例举不容许非法揭露的信息类别,但其并未明示属于国家机密特定信息的重要决定由何人负责。自1997年迄今,新闻工作者及其他当地及国际观察家已注意到香港媒体有倾向自我检查的趋势。谘商文件的立法提案,一旦通过立法后,将催化香港新闻自由恶化的趋势。
第五,存在立法提案可能针对目标的问题。特别是香港各类的流亡人士群体将处于触犯此等罪行之危境,特别是如果他们的国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战。香港国际社区察觉本项立法提案对其成员构成个人危机意识的上升,将对香港的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特别是对外国投资人而言。
亚洲所有采用类似第23条新立法提案的国家,其律政的建立均历经艰难。例如印尼历史悠久的国家安全法律,已造成一个无法重新建立基本宪政体制的社会。同样地,较为富裕的马来西亚,由于这类的国家安全法律,其基本自由及独立的司法体制也是汲汲可危。有必要特别提及新加坡。不同于香港,新加坡的发展模式是以牺牲权利及自由为前提。而香港则有能力在保有其基本自由开放社会的同时,达致相当或更大的经济发展,但如果不必要地牺牲此等优势,将会是一场悲剧。
基于上述对本项政府提案及其威胁人权等方面的考虑,我们反对谘商文件中的立法提案。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另订第23条新罪行,应撤销目前的立法提案。根据香港律师协会对此之意见,目前香港特区的法律足以禁止第23条列举的罪行,没有必要另订新罪行或制定额外的法律。律师协会也指出现行法律的大部份已不符合现实,且不符合「国际公民及政治权力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因此香港政府此刻应该做的是修正现行法律,使其符合ICCPR,而不是以国家安全之名,另订限制香港人民自由的新罪行。
虽然不应再续行本项立法提案的立法程序,但如果仍依原订计划进行,那么应该公布白皮法案(white bill),即草案条文本身,以进行更深入的谘商,允许我们在信息更为充分下提出反馈。再者,不应设定任何截止日期,因其会对整个程序造成过度仓促及必然的环境,而危及香港的社会士气,目前香港对本项立法提案的处理方式已足以损害社会士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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