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山东泰安市法轮功学员孙锦辉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发真相台历,被泰山区公安分局绑架,遭泰山区检察院构陷,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被泰山区法院非法开庭。
孙锦辉,女,48岁,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宁家结庄村民。她因坚持修炼法轮大法,修心向善,传播真相,多次被绑架,曾被非法判刑两年两个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孙锦辉在泰城南湖公园站牌处,向世人赠送新年真相台历,被泰山区公安分局南关派出所人员绑架,关进禁闭室。中午十二点四十分,她被警察非法审问。警察让她在审问笔录上签字时,被拒绝。然后,她被警察强制暴力采血。孙锦辉被泰山区公安分局非法“居家监视半年”,由南关派出所实施。当天下午五点四十分,孙锦辉回到家中。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孙锦辉被泰安市泰山区公安分局610中队长田琳等五人告知,她被非法起诉到泰山区检察院。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上午九点多,泰山区公安分局610中队长田琳(警号065266),戴着警号为063071的警察、一个女警,一个男辅警和一个穿便服戴佛珠的男警共五人闯进了孙锦辉的家,强行带孙锦辉去泰山区检察院,检察院人员告知孙锦辉,她被泰山区检察院非法“监视居住”半年。
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早上七点多,泰安市公安局张清民(警号:062225),泰山区公安分局张训钊(警号:063071),辅警1276,还有一个便衣警察,闯进孙锦辉在上高街道办事处宁家结庄的家。他们骗她说去泰山区法院,听她陈述控告,强行把她带走。在法院门口,他们把泰山区法院对孙锦辉非法开庭的传票和泰山区检察院的起诉书递给她。起诉书落款显示,公诉人是泰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刘羽丰和冀倩然;非法开庭的传票说,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点,在泰山区法院第五审判庭对她非法开庭。传票落款是审判员沈玉贤、书记员韦秀娟。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孙锦辉给泰山区公安分局“六一零”中队长田琳打电话,让他来接她去法院。田琳说让她自己去。孙锦辉说她找不到地方。泰安市公安局张清民(警号062225)、泰山区公安分局张训钊(警号063071)和一个辅警就来接她。路上孙锦辉给他们讲了三退的意义,告诉他们三退的办法,他们听得很认真。
在法庭上,审判长沈玉贤宣读规则。孙锦辉申请回避权,她说:案件的性质属于信仰冲突,当事人双方是有神论与无神论者。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办案人员都是无神论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党员(无神论者)应当被视为本案当事人,应当“自行回避”。
孙锦辉说:无神论者不能既是原告又是法官的双重身份。我依照法律行使回避权,回避是为你们好,希望你们不要执法犯法。并且,不回避者就是故意破坏法律实施,是故意犯罪行为。决不回避者必须提供不回避的亲笔签名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且明确记录在庭审记录和最后的判决书中。
法庭没有任何人发表意见。
孙锦辉对法庭给她指定的辩护人不予承认,她说:你们给我指定的辩护人我没见过,也没有和我交流过,她不能为我辩护,我要自己辩护。审判长不同意,说她不配合,甩手走了。孙锦辉说:我没有不配合,我一直在说话,没有沉默,庭审记录你写我不回答是不对的。
半小时不到,非法庭审草草结束。警察撵孙锦辉走,她不走,她说:这不合法,我还要为自己辩护,庭审的任何结果都是违法的,我都不承认!
孙锦辉被迫离开法庭。在外边遇到那个辩护人,孙锦辉对她说:在法庭上我不是针对你来的,你要能给大法弟子辩护就做无罪辩护,那可是功德无量的事。孙锦辉给她讲了真相,递给她一份资料。她表示理解。
回去的路上,孙锦辉给张清民和司机讲了她的一段故事,说十多年前,丈夫背着她帮他朋友贷款上市,朋友全赔了,跑路了。银行找她丈夫还债,那可是一百多万啊。她没有告诉娘家父母兄妹,他们知道了也饶不了他,还会让她和丈夫过吗?她省吃俭用替丈夫还了十多年的债务,房子也卖了,无处栖身,只能在小叔子的房子里暂住。要不是学了“真善忍”,就自己这个脾气早就把自个儿折腾死了,哪里还有这个家?下车时,孙锦辉嘱咐张清民别来骚扰她了,哪里都不收她。司机点点头。
有关责任人
泰山区政法委书记刘兴钰
泰山区公安分局:0538-8254019
泰山区公安分局局长司家强
泰山区公安分局政委王朝阳
泰山区国保大队副大队长李晓明:18653898107
泰山区公安分局610中队长田琳:18562338185
泰山区检察院检察长赵平原
泰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沈志坚
泰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利民
本次非法庭审公诉人:刘羽丰、冀倩然
泰山区法院办公室:0538-8625101
泰山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林
泰山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宋斌
泰山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姚保平
本次非法庭审审判长沈玉贤
本次非法庭审书记员韦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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