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余洪英被中共枉法判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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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陈清和西昌铁路检察院的王伟等,一同到西昌市看守所,对六旬的余洪英枉法宣判三年半。余洪英当场对法官表示,她是无罪的,要上诉。

法轮功学员余洪英,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生,今年60岁,攀西地质大队退休职工。修炼法轮大法前,她一身病,包括抑郁症、焦虑症、膀胱过度兴奋、尿道口脓肿病变。家里经济拮据,没钱给她医治。在她绝望的时候,二零零九年五月,她遇到一个朋友,给了她一本《转法轮》和一盘教功碟。余洪英回家,看了一遍《转法轮》,就放不下这本宝书了。她在家炼功,一天天有了精神,身体发生了很大变化。炼功三个月,余洪英就把吃了几十年的药断了,此后她没再吃过一颗药。家人看到余洪英的变化,大法的超常,都支持她修炼大法。

余洪英为了让更多的人得到大法的恩泽,让更多的人明白真、善、忍的普世价值,多年来,她善心的向不明真相的人讲述大法的美好。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法轮功学员余洪英在西昌市大巷口邮局门口,被西昌市公安局国保、西昌市铁路公安处国保及派出所警察绑架,并非法抄家。此后,她被中共公检法捏造罪名、罗织无限材料,构陷到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被非法关押迫害得身体虚弱的余洪英,被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原西昌铁路法院)在西昌市法院非法庭审。她的律师为她据理力争,证明她无罪。

可是,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陈清和西昌铁路检察院的王伟等,一同到西昌市看守所,对余洪英枉法宣判三年半。余洪英当场对法官表示,她是无罪的,要上诉。

从余洪英被的立案到判刑,整个公、检、法都是违法操作,这正是中共法律被用来迫害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鲜明例证。

一、劝善之言被当作“反宣”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西昌铁路公安处西昌火车站派出所收到一封寄给所长和副所长的内容为《明真相警察的善举》、《真心为你好的法轮功学员》的真相信。可笑的是,这两封劝善信被作为“反宣材料”,在法庭质证时,一直没有展示原件,作为所谓“被害人”的西昌火车站铁路派出所,也没有依法制作证人证言,却以此成为构陷余洪英的“证据”。

法轮功学员的所有真相资料都是揭示中共邪恶迫害,证实真、善、忍好,启发人良知善念的,被当作“反动宣传”,这本身就让法律蒙羞。

二、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犯罪

国保对余洪英立案的依据是所谓的“前科”:二零二零年,西昌市法院对余洪英非法判处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指出,该判决作为对余洪英的定罪条件,与《刑法》三百条本身不符。《两高的司法解释》违反《立法法》第八条,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明显越权无效。《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国保指控余洪英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本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案件,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犯罪。

三、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1、余洪英的律师向法院申请庭前会议,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上午九点开始庭前会议,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余琦担任审判长,律师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质证。但是当天出庭的只有西昌火车站铁路派出所的两个警察,他们是来配合解释构陷材料的,不是真正的证人,其余的几个社会上的证人都未出庭。

2、国保从余洪英家里抄掠扣押的书籍、周刊、资料、卡片内容,没有提到与指控罪名有关的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内容,而且与指控罪名无关。应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3、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便衣(警察)在街上绑架余洪英时没有出示搜查证,翻查随身包裹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警察未持有搜查证就搜查余洪英家,程序违法。国保涉嫌非法搜查,系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4、便衣警察未经过法定程序,仅出示工作证件手伸进邮筒勘验,是违法的。侵犯《宪法》第四十条对公民的通信自由的保护。侵犯公民通信权及违反法定程序扣押信件取得的证据应以非法证据排除。 而且现场勘查笔录没有警察签字,该证据真实性值得怀疑。

四、余洪英身体状况甚忧

余洪英被劫持到西昌市看守所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至一月二十日因为高血压三级,很高危,还有腔隙行脑梗死、Ⅱ型糖尿病等,被送到西昌市力平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仍然是高血压三级(很高危)、还有腔隙行脑梗死、Ⅱ型糖尿病等,而且血压仍然控制不理想。

余洪英炼法轮功后,体弱多病的身体很快康复,忧郁症完全消失,被绑架到看守所之前,身体健康,没有任何高血压的迹象和病态。被非法关押后,出现这些病态,相关人员和单位难辞其咎。

相关人员和单位: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西段123号天府新经济产业园区D区A3栋,邮编:610000
联系电话:028-81255631
办案法官:028-81255636
审判长:余琦(之前的“陈琦”有误)
审判员陈辉:18181917808
审判员:陈小容
书记员苏艳:19113530212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联系电话:0834-8623280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32号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转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邮编:610081
邮箱:[email protected]
本案经办人员:
检察员:潘辉 (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伟 (第一检察部主任)
检察助理:徐雪

成都铁路公安局西昌铁路公安处国保支队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嘉里路1号
西昌铁路公安处国保支队欧副支队长:028-86447546,手机:13908153395
主要办案民警:李钰、杨维忠

西昌市看守所(小庙乡)
地址:西昌市小庙乡,邮编:615000
电话:0834-2597428
看守所主管女号监室警察:宋建萍、杨红萍、张玥
所长:杨所长(彝族)、杨所长(汉族)、宋副所长
教导员:杨教导、卢教导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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