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委员会是否确实知悉中国与世无争的法轮功学员的人权遭受迫害的事实,而这种和平生活方式的选择也被污蔑为具危害与颠覆性质的宗教?
执委会是否确实知悉香港将采行具争议性的基本法第23条?执委会是否知道这个所谓「反颠覆」立法,将迫使香港政府禁止任何中国认为危及国家安全之组织,而且将影响所有异议团体,包括天主教及民运人士?执委会是否同意此举将严重损及香港的自主性,并对更广大的无辜法轮功学员施加更大范围的迫害?
执委会将如何反对中国采行意图限制香港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等权利的第23条立法?
执委会代表彭定康委员(Mr.Patten)的答覆
(编号E-3443/02EN)(2002年12月19日)
尊重人权一向是欧盟与中国对话重点。欧盟经常会在1996年其与中国建立的双边对话机制中定期提起关注的个案,包括法轮功学员的个案。此外,欧盟已在数项场合采取正式外交方式,对被捕的法轮功学员所遭受的酷刑及虐待,表达关注并促请中国检讨对学员施加的严峻刑罚。特别是欧盟已要求中国确保充分尊重所有学员获得公平审判的一切防卫措施,包括允许有律师代表。2002年三月欧盟中国人权总理事会(General Affairs Council on Human Rights in China)的结论中也清楚表达欧盟对中国侵犯法轮功学员人权的关注。
执委会很感谢香港政府对此极具重要性及敏感性的基本法第23条立法展开谘询程序。然而,由于谘询文件内容只是概要性规定,因此唯有法案送进立法会时,才得以就其对相关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宗教自由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一个准确的评估,这要等到2003年2月。
目前,执委会的意见,如同2002年8月5日本会第五次年度报告有关香港议题的报告内容,回归后的四年半期间,「一国两制」原则继续合理地运作,香港普遍保有她的法治、人权、公民自由和自由开放的社会。
但是本报告也意识到这些原则在实际执行中所引发的一些争论和不确定性。因此,欧盟执委会将持续密切关注这项问题在香港的进展,特别是相关第23条的发展。
2003年1月24日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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