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2003年1月
致荷兰法轮功学会
有关您2002年12月4日就香港特区基本法第23条新立法致函上议院外交委员会一事,在此我通知您委员会已要求我处理您的来信。
荷兰政府之前回应荷兰法轮功学会彼得.候本先生(Mr. P. Houben)的电子邮件时已表示,荷兰政府极为关注本项新立法的谘询程序,其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概念如何在香港特区落实的方式。
香港内外的人权组织就像您一样,已表达关注本项立法对香港公民及政治自由的可能影响,这中间包括对诸如法轮功之团体的影响。在这期间由于荷兰及其他会员国的主张,欧盟在与香港特区政府的对话及公开声明中坚持防卫公民及政治自由,随函附上该份声明文件复本。
谘询程序已于2002年12月24日结束。香港特区政府在2003年年初将会提交立法会根据谘询结果完成的执行第23条法律草案,立法程序预期至少需要半年。荷兰政府当然会在合理情况下,请香港当局在草拟法案时注意该法对香港特区公民及政治自由的影响。
本函将送一份复本给外交委员会。
Mr. J.G. de Hoop Scheffer
(署名)
2003年1月31日译自英文圆明网:http://www.clearharmony.net/articles/200301/9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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