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原告
11. 原告本身是一个特定的法轮功修炼者集体的成员和代表,他们过去或当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政权的司法管辖与控制下,由于被告与其他高层官员运用他们官方和非官方权力,协同采取政策与行动,旨在处罚原告方对法轮功的信仰和炼习,阻止他们修炼,并将法轮功作为精神运动予以消灭,他们受到了各种形式的迫害和虐待,他们的人权受到了严重侵犯。其他个人原告包括美国公民和在美国合法居住的外国人,由于被告连同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官员在被告江2002年六月访问冰岛期间采取的手段和政策,使原告被有目的地、蓄意地、无理地阻止登上冰岛航空公司的飞机,前往冰岛抗议被告在中国对法轮功的镇压。
12. 请注意字母缩写用于代替某些个人原告的具体身份以保护他们及其家庭免于报复,因为其中有些人仍在中国司法管辖区内。对这些原告来说,确实存在着非常巨大的危险,因为他们起诉并公开揭露和批评被告恐吓法轮功修炼者、竭尽全力清除一切拒绝放弃信仰和修炼的法轮功修炼者的政策和手段,被告会对原告和/或其家庭进行惩罚和高压政治迫害。为本诉状提供经过公证和目击公正宣誓书的一些个人原告的身份已从文件中剪辑,可根据要求提供给法庭。本诉讼递交后将向法庭提交一份要求批准诉状以及宣誓书附件中不公开个人原告具体身份的申请。原告方的辩护律师将乐于向法庭提供一切可能需要的附加身份文件,包括原告未经编辑的原件副本,只要保证原告的身份不为被告所知,或不被任何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迫害法轮功的官员和机构以任何其他方法所获知。
13. 原告A,男, 39岁,美国公民,宾夕法尼亚州居民。他代表死去的兄弟提交本诉讼,他兄弟名叫约翰多(John Doe),男, 40岁,曾为上海市居民。2000年3月,原告A的兄弟作为旅游者在北京被抓,并与其他法轮功修炼者一起被关进一个位于上海的劳改营--清东国营农场。被监禁一年多以后,原告A的兄弟受伤死亡,时间介于2001年4月1日和14日之间。原告A的父母于2001年4月14日晚确认他的遗体。原告A的兄弟被捕,监禁,虐待并在警察的监禁下折磨致死只因为他信仰和修炼法轮功,并拒绝放弃他对法轮功的个人信仰。
14. 原告B,男,31岁,目前旅居海外。他是爱尔兰都柏林三圣学院的研究生。他是中国公民,家在长春市。1999年12月初圣诞节期间他去北京旅游。当他去北京信访局合法地表示他对法轮功的支持时,警察将他逮捕并将他和其他被监禁者送往长春市警察局。警察没收了他的护照,不允许他返回爱尔兰继续学业。
2000年3月,原告B作为旅游者返回北京。2000年5月13日,警察从他探望的一位朋友宿舍将他逮捕。警察把他关在海淀拘留所一个多月。拘留期间,受警察指使,他被同监犯人殴打,强行按倒灌食。这一危险的虐待曾导致关押在另一个拘留所的法轮功修炼者梅玉兰(音) 女士的死亡。
在原告B被拘海淀拘留所一个多月后,警察又将他关押在北京团河劳改所达22个月之久,不让会见任何律师,没有正式的审判,没有出示逮捕理由和逮捕通知,没有履行任何其他手续让他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权利。监禁期间,原告B被警察多次严刑拷打和酷刑折磨。有一次,原告B被绑在木床架上被六支电棒同时电击,每支电棒电压都高达10,000伏,导致巨痛,痉挛和精神刺激。原告B多次被捕,拘留和拷打的原因只因他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拒绝放弃他对法轮功的个人信仰。
15. 原告C,女,47岁,中国公民,目前旅居海外。2000年7月26日,原告C到北京旅游。7月29日,便衣警察发现她是法轮功修炼者,将她逮捕并拘留在辽宁省驻北京办事处。7月30日,警察押送她回到辽宁省并拘留在沈阳市龙山拘留所。在龙山拘留所,警察多次用电棒殴打折磨她,多次强行灌食,引起巨痛和伤害。强行灌食导致内出血,甚至多次几乎窒息。而且,她在大北监狱也被殴打与强行灌食。2000年9月25日,她被转移到臭名昭著的辽宁省马三家劳教所监禁。在马三家劳教所,她经受了一轮又一轮不断升级的,常常是六个人同时对她酷刑折磨和不断的强行灌食。劳教所的警察和犯人,在上级领导直接的压力下日夜殴打折磨她,造成受伤,还威胁她如果不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就杀死她。这种情况持续达七个月。2001年4月19日,警察将她和其他九名法轮功修炼者转到沈阳张士劳教所,在那里她被监禁。有一次连续几星期不允许睡觉。2001年5月10日,警察又把她转到沈新劳改所。她再次被酷刑折磨并被强行灌食,被威胁要杀她。她再一次经受了肉体的伤害,连续三天吐血。不久,因为估计她会死亡,害怕承担责任,沈新劳教所的领导释放了她。原告C目前正在申请旅居欧洲或美国难民身份。
16. 原告D,女,53岁,目前旅居海外。到2000年下半年为止,她是中国公民,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这段时间,由被告指挥并实施的迫害法轮功运动遍及辽宁省及中国其他地区。她在1999年和2000年两次被捕并拘留了很长时间,受尽酷刑折磨。她被捕,拘留和受酷刑折磨的原因是因为她参加法轮功活动,信仰并修炼法轮功。
17. 原告E,女,目前旅居海外。她以本人及父母名义提交本诉讼。她的父母目前仍在中国辽宁省,被关在该省的劳教所里。原告E的母亲在2000年和2001年两次被捕。她的母亲在2000年被长期关押,目前仍被拘留,而且因为她对法轮功的信仰和活动被判刑。她的母亲目前关在以酷刑而闻名的辽宁省马三家劳教所。在那里,2000年10月,18名女法轮功修炼者被扒光衣服后投入男牢房。在马三家劳改所关押期间,原告E的母亲受到肉体虐待,酷刑折磨和非常侮辱性的待遇与惩罚,包括任意的,长期的拘留和剥夺个人的自由与安全,所有这一切只因为她对法轮功的精神信仰和他们与法轮功的联系。
18. 原告F,男,39岁,前辽宁省某市居民,目前以难民身份旅居海外。当他1999年前往北京支持法轮功修炼者并反对镇压时被捕并拘留多日。其间,他被警察用链子和电棒严刑拷打。2000年4月,他又在辽宁省再次被捕。被拷打至昏迷,血从鼻子和嘴里流出,他的脚被严重损伤。在长期拘留期间,他又被反复拷打,包括在水管上吊了三天。
19. 根据民事程序联邦条例的第23条,以上已经认定的个人原告与同一类遭到严重迫害的成员联合提交本诉讼。在被告江通过610办公室设计,命令,实施并监督全国性和地方性对法轮功的迫害期间,他们是或曾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或是这个国家的访问者。被告江,连同610办公室的其他高级官员,自1999年6月以来一直监视和控制主管迫害与镇压法轮功的610办公室。这里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还有被告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总书记,集中国三大权力于一身,在对法轮功非法迫害运动的整个过程中,对610办公室行使管理监督的权力。原告方,无论是个人还是他们所代表的集体成员,都是法轮功修炼者或信仰者,由于他们的信仰和与法轮功的关系使他们国际上公认的人权受到严重践踏,包括随意逮捕,投入监狱,酷刑折磨,大屠杀,剥夺生命、自由或个人安全,或遭上述暴力威胁。这一切都是由被告江,其他高级政府官员和与江共谋推行这些行动和目的的被告610 办公室执行的。
20. 该集体受到严重迫害的其他个人成员,已经依照第23(a)条法规的要求,通过集体诉讼被包括进本案。由于该集体人数众多无法让每个人都加入诉讼,而且该集体具有共同的法律诉求和事实,原告代表的申诉就是这一集体申诉的典型,而且原告代表将公正而充分地保护该集体成员的利益。此外,依照第23(b)条例的要求,分别起诉会造成影响该集体所有成员利益的判决不一致的风险。此情况的性质是,共同的法律诉求和共同的事实超越成员中个人的任何问题。这样使集体诉讼成为裁定所申诉问题的适当方法。此外,该集体许多成员的所在地点和处境,即他们目前还在中国,仍被强行非法关押之中,以及明确他们作为个人原告的身份将对他们和他们家庭造成危险,使他们以个人名义的形式提交诉讼即便可能也不合适且不可行。
21. 原告叶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目前旅居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2002年6月11日,他与另外两名修炼法轮功的同事于下午6:00左右抵达明尼安波利斯机场,打算转乘冰岛航空公司飞往冰岛的FI652号班机,他已经通过纽约市的东方快运旅行代理购买机票并预留了位置。他驱车8小时从芝加哥赶到机场。他特意将这次旅行安排在中国江主席访问冰岛的同一时间,以便和平地表达他对中国迫害法轮功运动的反对,并打算在冰岛打坐炼功支持他在国内受到虐待的同修,发出正义的声音。当他们来到冰岛航空公司检票口时,Jessica Ginger女士,该航空公司的地面经理,通知说他们一行的名字“在一份名单中,不许登机”。当他们要求对此作出解释时,对方出示了两封信。第一封来自冰岛航空公司,第二封来自冰岛司法部。这两封信表明司法部指示航空公司在江主席访问冰岛期间拒绝那些受限旅客名单上的旅客前往冰岛。基于有关信息和判断,此“名单” 由被告和中国其他官员搜集,整理并散发,旨在阻止任何海外反对中国迫害法轮功的抗议。叶先生当晚留在机场,次日试图说服航空公司能够承认其已出售给他的机票。但是6月13日,他再次被拒绝登机。晚上,他开车返回芝加哥。次日,6月14日,当他听说一些首次被拒绝登机的法轮功修炼者后来上了晚班的飞机时,他再次驱车前往明尼安波利斯机场。他又一次希望说服航空公司职员承认他的机票。但是他又一次被拒绝登机,不得不再次驾驶8小时返回。
22. 原告汪浩,美国公民,麻省波士顿附近Andover的Phillips中学17岁高中生。2002年5月,他和他的家庭计划去冰岛旅游,并拜会那里的法轮功修炼者,一起交流和练习他们所深信的精神信仰,时间上正好是江主席访问那个国家的时候。他们购买了于2002年6月10日出发的冰岛航空公司FI632号航班的机票。机票是通过冰岛航空公司在线旅游服务www.icelandair.com网站购买和预定的。当他和他的家庭抵达波士顿的Logan国际机场时,他被要求签署一封信,信中声明他去冰岛不是为了反对中国对法轮功修炼者的处理。作为一名知晓历史的学生,一个民主国家的公民,为了被允许登机,签署这样的“誓言”答应放弃宪法权利和基本人权,他感到深深地不安。他认为这样的命令是“非美国式”的,尤其是要求他暴露他的宗教和精神信仰及他打算如何修炼。然而,为了继续旅行,他还是签了那份声明。但是侵犯并未到此而止。当他到达冰岛海关时,他家庭的每一位成员,以及其他法轮功修炼者和那些长得象亚洲面孔的旅客都被机场的安全人员分离出来并单独审问。他们被问及“他们是否学习法轮功,是否是法轮功成员”。审问后被带到另一个房间,相互间不允许讲话,又审问了五个小时。这之后那些不在受限名单上的旅客被允许入境。在名单上的旅客,不管他们向海关和安检职员关于法轮功的问题提供了怎样的回答,一律被拒绝入境,并且通知他们将被驱逐出境。基于有关信息和判断,此“名单”由被告搜集,汇总和散发,旨在阻止任何海外对中国迫害法轮功的抗议。那些名单上的人被拘禁在机场附近的一所学校长达18个小时。最后,2002年6月12日,经历了长时间艰苦的煎熬,他们被释放并允许入境。他们被告知政策有变,允许他们入境,因为冰岛人民和新闻界迅速不断增长的自发的支持与抗议。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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