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日之际 国际大赦就香港拟定23条立法发表新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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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国际大赦组织2002年12月9日新闻发布:香港基本法第23条--潜在的弊端

国际大赦组织(以下简称该组织)在一份送达香港特区立法局的文件中,敦促港府回应大众要求其公布基本法第23条草案之详细内容之提议。该组织相当关切在港府所提供谘询大众意见的文件中,缺乏详细的条文,使民众无法得知该法案之真正立法内涵。

该组织特别强调「在实际草案公布前,香港民众均无从得知这个法案究竟会对未来产生什么影响 」。施行基本法第23条可能是自香港主权回归中国后最重要的议题,此法案可看出香港未来基本自由及「一国两制」的方向。

该组织说「当前港府的提案内容相当模糊且定义不清,依据国际法及规则,犯罪行为的定义应十分清楚,尤其特别应澄清何种行为系属犯罪行为」。

「所有犯罪行为均应严格定义,并应将和平请愿活动排除于犯罪之定义之外」。

这个国际人权组织说「基本法第23条之施行似无必要,且可能增加对基本人权的限制,并使行使这些人权的人可能成为良心犯」。

国际大赦特别指出基本法23条之施行将危及国际公民、文化及政治权力条约所保护的思想、信仰及宗教自由(第十八条)、言论自由(第十九条)及和平集会结社自由(第21及22条)。

该组织敦促港府确认勿制定法令将叛乱、分化、煽动叛国或颠覆中国政府行为视为犯罪,否则将会限制基本人权如结社或和平集会的自由。

该组织亦请港府考虑提案中有关由“保护信息”扩张而来的“窃取国家机密”,及增加保护信息的范围扩及泄漏中共中央与港府的关系是否适当。

国际大赦强调:「这样的提案太过于模糊,暗藏一些消息,为了公众利益应予以公开透明化」

「此提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为国际商业金融中心的声誉上,以及普遍在传媒和文明社会上,可能会有负面的影响」

这法案在规范外国组织上,将在大陆被禁的组织与香港的组织联结在一起,这样的规定远超出第23条条文的内容。提案中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对国家安全的概念,优先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上。这样不但会造成恶果,而且还可能意味着:假如一个组织在中国以国家安全的理由被禁了,那么它可能在香港也会被禁。

在大陆广泛的对基本人权的限制和一些团体与组织难以获得官方登记许可,以致有关人士经常被拘捕的情况下,恐怕许多组织在香港也会被禁。在香港的中国大陆异议团体极可能陷于特别危险的境地,并且在他们的工作上也会面临不必要的限制。

国际大赦表示:「我们感到失望,当权者需要去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时,不是用来删除过时的法律,以及发展符合人权和国际法标准的立法,而是制造更多屏障,其中有许多和国际人权的标准有着潜在的冲突」

背景资料

2002年9月2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一个具争议性的反颠覆法的立法提案,虽然中国予以支持,但是民主人士担心其会抑制言论自由。这项文件发表后有三个月的公开谘询期间。基本法-- 香港的「迷你宪法」自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时开始施行 ―第二十三条要求订立反颠覆法。香港特首董建华表示这项计划立法对于确保国家安全是必要的,但是香港政府注意到在领土移转后几年内立法可能引发不安,并予以延后迄今才提出法案。

人权组织担心这项提案,假如通过立法的话,会破坏香港人民现在享有的人权和公民自由,并可能被用来去对付任何中国或香港政府不喜欢的人士,包括政治异议人士和宗教或精神团体,例如在中国已被禁止法轮功。

国际大赦将在2002年12月14日(九时三十分至十二时三十分)立法会举办听证会时向香港政府提出意见。

译自:http://www.clearharmony.net/articles/200212/8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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