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比利时诉江原告致函欧洲人权法庭(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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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亲爱的女士/先生

1999年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对法轮功及法轮功学员展开群体灭绝、迫害及诽谤等活动。法轮功是中国古老修炼功法及遵循传统道德法理-真、善、忍的生活方式。这项功法已在欧洲无数城市及区域流传。

中国前国家主席江××于1999年展开群体灭绝活动,迫害及造谣诽谤法轮功及其学员,江宣称要“彻底消灭(法轮功)”以及“名誉上搞臭(法轮功学员)、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四年多来,江及其同伙已操纵、欺骗及伤害数百万人民,使迫害法轮功成为事实。中国的法轮功学员在这四年多来,已遭到虐待、关押、酷刑及虐杀,已有数百人在监狱公安的监禁下死亡。在此期间,同样的迫害也扩及到海外,造谣及诽谤等恶行向海外扩展,并企图限制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及表达自由以及干扰他们的炼功。

在美国、法国、比利时、冰岛、芬兰、摩尔多瓦、亚美尼亚、台湾、西班牙及德国,为持续致力终止(中国江氏政权)迫害法轮功学员,已针对江××及其共犯提出法律控告,指控他们犯下群体灭绝、反人类及酷刑等罪行。此外,在英国、丹麦、爱尔兰、瑞士及澳大利亚等国,也在着手准备提出控告。所有的這些控告的目的是为了深入讲清法轮功学员遭受迫害的真象,以及提供全球社区判断真象的机会以及明白这些罪犯对造成此等虐杀及痛苦应付之罪责。

在比利时,已有六名法轮功学员于2003年8月控告江××及其二名共犯,数周后,比利时联邦检察官声称这项控告案是「无法受理的」,认定比利时原告无法主张本身是严重人权侵犯的受害者。事实上,江氏是在明显有意消灭法轮功及其学员的企图下启动这场有系统的全球性迫害活动,身为这场迫害受害者的原告认为这种结论是完全错误的。依现行比利时的法规及程序,无法在比利时就此项认定提出上诉,因此本控告案原告决定向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in Strasbourg)提起请求。透过这项法律程序,我们要求在法院面前揭露此等罪行以及主张被告应负法律责任的权利,因为此等罪行已构成侵犯比利时及其他国家的法轮功学员的事实。

我们感谢迄今支持我们以及参与我们主张正义的所有人士,我们感谢比利时政府提供我们将控告案告到欧洲法院的机会。我们对比利时的司法制度充满信心,因此我们坚持在比利时法官前捍卫我们控告案的愿望。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正义不分国界,任何地区的正义就是所有地区的正义(justice is indivisible. A treat to justice anywhere is a treat to justice everywhere)”以及“为信仰奋斗的人才是真正的人(a man can only be a man if he can stand up for what he believes in)。”

谢谢您的关注

尊敬地

比利时法轮功学会及比利时控告案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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